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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惠州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赔偿后又获刑十个月

南都讯记者郭秋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肇事者杨某在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又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粤A***6轻型封闭式货车沿G355由广州市增城区正果镇往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永汉镇虎头坪村11号门前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某通过手机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交警到场处理。经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鉴定,粤A***6轻型封闭式货车右前部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被害人王某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2023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经审理,龙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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