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同小学生遭霸凌事件的处理结果,很多网友对于未能处罚两个施暴者不满,于是提出了各种稀奇古怪的设想,比如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等等,那么这些设想能否实行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本来算是官方给画了一个句号,但是有该校其他学生家长发声,说这个班主任其实是后换的,感觉有点背锅,然后这俩施暴者现在也没上学,也不知道去哪了。这个新闻又引发了很多人的争论,主要还是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然后我看了一下网友们从26号到今天的意见,除了一部分人还在谣传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有的认为应该让家长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认为这俩人年龄加一块儿就够18岁了所以能承担刑事责任,有的说等他们十八岁了再执行,我觉得相对靠谱点的是有提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
当然媒体也是各种发声,有的说年龄不应该是挡箭牌,有的说温柔处理打不疼欺凌者,刑罚可免他法惩治不可免,有的找律师说可以送专门学校,有的说引入恶意补足制度。
那么这些想法有没有可能?我个人觉得,除了调年龄的其他都不太靠谱,有的纯粹就是瞎掰。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什么工读学校、少管所那些谣言我就不聊了,上次视频说过了,至于这俩人年龄凑一块儿够数这就很荒唐,要这么说咱们凑18个1岁光屁股小孩是不是可以判他们寻衅滋事罪了,光着屁股这扰序啊,公共场所露露器官,年龄也能凑够18岁?这也就是个恶搞,网友们别当真了。
像家长承担刑事责任和等他们够十八岁处刑这个问题,我个人感觉,就还是我之前说的法律将认识能力作为法律责任区分的这个原理他们没搞懂。
上期视频我聊过,法律是以个体的认识能力来评价他的行为,对于小于一个法定年龄,比如说我国目前规定的是12岁,认为他不足以辨识其行为和危害性,所以才免除刑事责任。
那么为什么要用认识能力来评价法律责任?
就我浅显的理解,这其实是为了在一个法治社会上的社会个体可以根据法律来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这样维护社会的有序和发展。
简单说就是你知道这个事儿是合法还是非法,你也有能力判断这个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那么才能够用法律对你的行为进行评价。
这个横向的就是不同认识能力的人群的区分,比如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纵向的其实就是不同时间的法律责任区分,也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如果突破认识能力去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就会导致理性的社会个体可能承担其预期之外的法律责任。
这里最典型的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前也有人提出质疑,凭什么不能溯及既往,但是你想想如果你的行为可能在未来的一部法律规定为违法,你完全无法预期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这会是什么结果。
比如说刷竖屏短视频,我们现在出法律规定明年1月1日开始算犯罪,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去年刷的纪录在明年被查到了,然后给你判三年,因为你浏览记录还在啊,认为你刷的这个影响结果还在啊,但实际上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你的行为没有持续到新法之后,但如果突破不能溯及既往的规定,你想想你还有法过么?整个社会人人自危,动辄得咎,社会秩序也就完蛋了。
那么对于家长这个问题也一样,如果说孩子犯错家长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家长有没有办法确保这个孩子不犯错呢?或者倒过来说他能否在孩子犯错的时候认知呢?
也就是说这个人可能上着班或者干着什么事儿,他要随时担心自己的孩子会不会有什么行为导致自己判刑,这里不光是猥亵强奸,比如说故意伤害,比如说侮辱诽谤,说哪个小朋友是兔子变的,那对于家长来说想要规避法律责任的最好办法就是不生孩子。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倒过来,家长如果要为未成年子女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成年子女要不要为自己的父母承担刑事责任?其实你仔细想这不就是连坐么?这是很古老野蛮的一种法律报复方式,我们清末就已经废除了,大清都亡了这么多年了还有人怀念呢。
当然这里也要说明,家长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作为监护人首先你肯定要承担未成年人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等,因为这个是你养育管教子女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所以我之前提加大精神损害赔偿额度,这是法定范围之内的,但这跟刑事责任两回事儿。
那么刑事责任有没有可能承担呢?其实有一种情况就是教唆,也就是监护人将未成年人作为工具去实施犯罪行为,比如你让你们家孩子去盗窃,因为这种情况其实是你对自己教唆行为足以认知和判断,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没有这方面证据则不能扩大其法律责任的范围。
至于说等到年满十八岁这个事儿也一样,他其实在行为发生的时候是没有足够辨识能力的,请注意这是法律规定的认为他没有辨识能力,你不用跟我辩论,你去找全国人大修法去,目前就是这么定的。那么即便等他长到十八岁,也就是我们认为他的认识能力够了,但行为发生的时候他还是没有辩识能力啊,这肯定是不行的。
而且你想一下这个现实操作的可能性,假如说我们现在告诉一个9岁小孩,你过9年要去蹲监狱,那很多可能成为一个破罐破摔甚至报复社会的案例,注意你们可说等他十八岁,那他十八岁之前干什么都等么?即便按我们现在的法律,9岁到12岁之间他会干出什么来能?
另外再说一次,原来的工读学校也是不收13岁以下儿童的。
能提出上述两个建议的人,我理解大概还是一种人治思维。
至于有些媒体的言论就很可笑了,比如说要送专门学校的,有的律师也说送,甚至南方周末还专门质疑警界大V,可能是江宁婆婆,说只能送12岁以下现有法律没有这个内容。
这个我之前的视频就说过,确实没有,但首先这是因为工读学校就有专门规定是限制到13岁的,而现在的专门学校很多是从工读学校改过来的,现在的实际问题是没有专门学校收12岁以下的问题学生,这个我们第一期视频就说过,那法律没限制但是没有学校收,那你打算送哪所学校呢?法律还没规定南周记者不许飞呢,你们怎么不长出翅膀飞起来?那不是没有么?
而且这实际上也不太可能有,12岁以下的儿童你给弄一个学校里,你能让他们从事什么工作劳动啊?只不过给他们换了个寄宿学校而已,你是能打还是能骂?义务教育阶段你能收人多少钱?这么点小孩出点事儿,病了摔了磕了碰了,哪个学校背的起这锅啊,很多常规学校春游都取消了,这个风险太高了,我很怀疑会建立这种学校,再说一次以前工读学校也不收13岁以下的儿童。
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引入恶意年龄补足制度,这个我必须声明,很多法学界的老师和律师都认为应该引入,而且说了也好多年了。但是我觉得目前引入的阻力大于动力,简单说这个制度是来自英美法系,也就是判例制国家,英美法系的法官的判决是有一定立法属性的,也就是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
但我国很明显是属于大陆法系,或者说成文法系,主要是靠成文法典来指导法官的审判,法官的权力其实是比较小的,恕我直言整体水平也有很大提升空间,那么现在引入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等于说要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来突破年龄对刑事责任的限制,那么法官有没有这个判断能力,能不能做好这个判断,这个问题我觉得是能否引入的关键。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现在规定的醉驾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80,那现在我们让交警对不到80的人做判断,认为其中状态不好的人也都算醉驾,那么这是什么结果?会不会起争议?
而且即便在英美法系,也是恶意年龄补足制度的发源地英国,也是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取代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
所以目前也有学者认为这个制度不适合我国,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关键是恶意的认定可能会出现随意性。
所以虽然这事儿聊了很多年了,但是上一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候也没有彻底引进,有人认为是吸收了一部分,对一些重罪追究刑责嘛,但我认为本来之前对十四岁以上也是这个做法,只不过是有限度扩展到了十二岁以上,距离真正引入这个制度还是有距离的,那当时为什么不引入,这个问题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所以我整体对引入这个制度持悲观态度,也就是有人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认为比较值得讨论。
但说到这个问题我就得发个牢骚了,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出来前后,我连续发过两个视频提出观点,当时我就提出这个年龄应该下调,而且没有把强奸纳入也不合理。
那时候是正式的修法,而且草案就是可以全民讨论的,结果当时没人捡我这茬,就我那点可怜的播放量,评论区还有嘲讽质疑我的,说我是不懂瞎哔哔的,说草案没问题的,说十二岁还没发育好,我是拿成人思维定义孩子,还有人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解决霸凌问题没什么用的。
当然我当时的言论也不一定就对,网友也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但我现在就想问,那时候其实是最需要讨论和发声的时候,诸位老师,诸位大咖,诸位媒体人,你们当时在哪啊?你们当时有对这个草案做过研究分析么?你们就没觉得没有列入强奸和限定最低12岁这问题值得讨论么?
金子一样的机会啊,多少年这个刑事责任年龄才修订一次的啊,就这么过去了。
完了现在已经立完法了,已经开始实施了,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了,诸位突然都冒出来了,说什么不能是挡箭牌,它明明就是挡箭牌,立挡箭牌的时候你不来,现在想假装没有么,这不搞笑么?
还什么温柔处理打不疼欺凌者,我还不知道打不疼么?立法的时候你们怎么那么温柔啊?一个不字都不说?
最可气说刑罚可免他法惩治不可免,哪有他法啊,你给我找出来啊,哪有啊?立法的时候不说话,现在想起来找他法,上哪找他法去?
一个个就知道说便宜话喊口号,解决什么问题?
结果现在我实话实说,现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背后是怎么一个运行逻辑,然后我看这次评论区也有骂我的,有说没有良知和道德的,说我社会危害性大的,说我就是蹭热度赚流量的,要知道这法律又不是我定的,它定的时候我提出异议了啊。
所以你发现没有,当初修法的时候我提意见,结果挨骂的是我,那些媒体大V们都一个个岁月静好,现在立完法了实行的时候,我实话实说,结果挨骂的还是我,那帮媒体和大V出来说点便宜话喊点口号,人家反而落了个有良知有担当,名利双收,这也是挺有趣的一件事。
其实我也知道怎么迎合情绪,我就干媒体这我能不知道么,我也写过很多正面宣传稿啊,我喊口号也挺利索的,但我现在这么发言我痛快。
当然了,当时我的观点也不一定就正确,有很多地方也存在不足,包括提不同意见的网友,人家有不同意见也应该允许他们表达,但网友是一回事,媒体和大V们是另一回事,你们既然占据了话语权,你们是否承担了与之匹配的责任?
今天我就敢拍胸脯说当年反对意见我提了,骂我也挨了,我不觉得我对不起什么人,这些媒体和大V能拍这个胸脯么?他们连未保法的谣言都不带辟的。
所以今天我不怕再挨骂,我还就不想跟某些媒体和大V一样,我知道他们不会为了说实话去得罪人和牺牲流量的,但这就是我跟他们的分别,我还就是想做我觉得值得的事情。
以上就是我对大同小学生欺凌案处理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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