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3次判决,2次发还重审后,46岁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男子张举涉案的两项罪名变为一项,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20日,上蔡县法院判决张举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危险作业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7个月;张举上诉,驻马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2022年6月27日,上蔡县法院认定张举非法占用农地的面积少了2.75亩,但仍认定前述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个月;张举上诉,驻马店中院以审理程序违法,发还重审;2023年6月29日,上蔡县法院认定张举非法占用农地的面积为4.79亩,少于5亩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目前,张举已第三次上诉。
被刑拘前曾起诉镇政府
在被上蔡县警方刑拘之前,张举起诉邵店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政府败诉。
案卷资料显示,2014年,张举在上蔡县邵店镇尹赵村经营加油站,当年10月1日将加油站承包给他人经营。2017年年底,因证照、政策等原因,张举的加油站被关停。2019年,张举的加油站迎来转机——补齐相关证件后或能重新经营。
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26日,邵店镇政府作出“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张举的加油站是违法建筑,7日内拆除。张举认为,他的加油站有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土地及建设符合规划,是政府部门的原因没给他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他现在正在补办,拆除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违背政策,违反法定程序。邵店镇政府认为,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法建房,镇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并向张举送达拆除决定书及催告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镇政府在没有举行听证,听取张举的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会审,会审7人参加仅由3人发表意见,会审意见的形成不符合规定,“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违法。
2019年12月6日,上蔡县法院判决:撤销“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0年3月6日,层层审批、签字后,上蔡县时任领导在“张举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上签下:同意。
行拘转刑拘后获刑27个月
2020年11月23日,张举被上蔡警方带走。
张举介绍,他因“网络诽谤他人”被行拘10日,2020年12月1日转为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张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5月21日,上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警方以张举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占用农地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7年,张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尹赵村耕地建设加油站。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鉴定,已造成8.174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2014年10月至2017年9月,张举及两名承包者没有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检方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危险作业罪追究张举刑事责任。
张举辩称,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作出的鉴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且违法占地面积的多少应以国土部门的认定为依据;他将加油站出租给他人,他不属于危险作业的主体。
法院未采纳张举的辩解。2021年7月20日,上蔡县法院下达“447号判决书”,张举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决定执行27个月。张举加油站的两名承包者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张举不服一审判决,向驻马店中院提出上诉。驻马店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21年10月29日,驻马店中院下达“65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447号判决书”,发回上蔡县法院重新审判。
27个月刑期减为20个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与第一次指控相比,公诉机关只改变了“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的基本农田的亩数”,8.174亩变为了5.424亩。上蔡县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未变。
2022年6月27日,上蔡县法院作出的“905号判决书”载明亩数变化的原因:2016年11月张举曾租赁一村民2.75亩土地扩大加油站面积,而这2.75亩土地在张举租赁前,该村民已自行硬化。
从8.174亩中扣除2016年11月租赁的2.75亩土地,其在2016年11月之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424亩,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905号判决书”显示,张举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个月。另两名承包者分别获刑8个月。
张举说:“和第一次比,面积少了2.75亩刑期减了6个月,危险作业罪给我少了1个月,刑期总共少了7个月。”
张举仍旧不服,再次上诉。驻马店中院认为,上蔡县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022年11月14日,驻马店中院作出“59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905号判决书”,发回上蔡县法院重新审判。
“591号刑事裁定书”作出时,张举已重获自由3个多月。
罪名减少后刑期变为10个月
2023年6月,上蔡县检察院第三次指派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仍与前两次相同。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检方的第三次指控中,“种植条件被严重损坏的基本农田的亩数”再次发生改变,由8.174亩变为5.424亩再变为7.54亩,危险作业罪部分仍旧未变。上蔡县检察院依旧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危险作业罪追究张举刑事责任。
“578号判决书”载明亩数变化的原因: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说,2014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加油站占地总面积7.718亩,其中基本农田7.54亩、现状建设用地0.178亩。7.54亩中的2.75亩土地,在张举租赁前村民已自行硬化,应予以扣除。
上蔡县法院认为,扣除后的亩数为4.79亩,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5亩数量较大的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578号判决书”上载明,针对检方指控的“未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犯危险作业罪”,上蔡县法院并未充分释法说理,认为张举及两名承包者没有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未经许可经营非法经营成品油(汽油)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81万余元。
2023年6月29日,上蔡县法院判决,张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另外两名承包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第三次提起上诉
张举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目前,已向驻马店中院第三次提起上诉。
他的理由是: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虽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但并非行政许可,此时成品油已经不是我国所限制经营的物品,即零售成品油已经认定为一般项目,对此一审法院仍认定限制买卖物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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