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市警方严厉打击涉互联网违法犯罪行为,近日景县公安局侦破一起传播淫秽视频案,跨省抓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
近日,广川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刘某举报称发现了一个有偿观看淫秽视频的网站,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发现成都的林某涉嫌传播淫秽视频。在相关部门的配合调研下,民警远赴成都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经过细致摸排,民警锁定了嫌疑人藏身地点,经过三日的昼夜蹲守,待时机成熟后雷霆出击,9月14日在成都市郫都区一小区内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林某抓获。
经审讯,林某对自己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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