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镇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案件。
据了解,2023年04月,被告人王某在途经被害人经营的童装店时,盗走被害人的一部手机,遂将该手机销赃给他人,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王某所获部分赃款人民币96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依法扣押。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61.41元。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经法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的赃款人民币9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法向被告人王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0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认罪伏法。
法律链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共同研究,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具有法释〔2013〕8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百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万元;
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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