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选举法最新规定(2021年农村村干部怎么选)2021年农村选
村干部是农村发展的引导者,村民们选出自己心仪的村干部,记得小时候家乡选举村干部的时候,哪些村干部为了当选都会家家户户走访拉票,可是现在国家对于村干部的选举工作抓的比较严格,也有一些新规定,下面就跟随见闻坊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2021年农村选举法最新规定,2021年农村村干部怎么选,2021年农村选举新政策。
2021年农村选举法最新规定
(一)基本要求
1.年龄符合竞选村干部的条件;
2.户籍必须在本村;
3.拥有合法权益,也就是政治权利。
(二)其它要求
1.带领致富本领强
身为村干部,当然要能够帮助本村实现基本的致富,这是非常重要与基础的任务。甚至可以说是首要的需要一直贯彻的职责所在。
2.思想素质好
最为基本的就是,要能够维护村集体的团结和稳定,自我认知和定位要明确,担任村干部是要为民服务的,而不是一种职务上的享受。
3.为民服务主动性高
村干部本身就是应该完全为民服务,要能够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主动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要达到群众的满意度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2021年哪些人不能参加村干部选举?
这里要说明一下,由于各个地区选举政策不同,导致村干部选举条件不同,如果你想参加村干部选举,就需要咨询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但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人不能参选。
(第一)、受到相关行政处分,并且还在监察处分期内的不能进行选举;
(第二)、三年中有违法行为被追究刑责的,或者目前仍在接受相关单位质询的不能进行选举;
(第三)、在农村换届选举前三年,确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选;
(第四)、现任农村干部任职期间,有2年经过考核不达标的不能选;
(第五)、现任干部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人,不能选;
(第六)、参加过国家认定的非法组织或长期沾染黄赌毒等一些劣习的不能选;
(第七)、干扰正常农村选举环境,贿票以及操纵选举行为的人不能选;
(第八)、对于长期侵占集体利益,损害群众权益的,违反相关的制度造成农村集体遭受损失的不能选;
这里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执行,以上这八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主。
哪几类人可以优先选举?
1.在职村干部
他们对村里的情况比较了解,经验丰富,在换届时工作交接不会出现空档,当然他们也因为工作多年,以求稳为主,思想比较固化。
2.返乡创业的人员
这一类人在外闯荡多年,经济实力强,思想开放,有干劲,想返乡做一番事业,他们是从村里出去的,对村里的情况也比较了解。
3.大学生
现在正在大力培养大学生村官,他们思想开放,对现在的互联网比较了解,推动农产品网销等有活力,有想法,不过他们缺乏农村生产生活实践,需要有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
4.下放的村干部
一般指上级部门选派下来锻炼培养的村干部,他们不会长期待在农村,锻炼一段时间就会走,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2021年最新选举法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1.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2.任期时间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年龄要求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户籍要求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选举流程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5.选举无效情况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2)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3)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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