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板新股上市规则(创业板注册制三个条件)
为落实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新旧《上市规则》的有序衔接和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
2.新《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3.上市公司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出现原《上市规则》第13.1.1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并根据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情况适用原《上市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4.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本所按照原《上市规则》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5.新《上市规则》施行前已触及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情形的,公司股票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原《上市规则》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6.新《上市规则》第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
7.新《上市规则》施行前,上市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已经被法院受理的,适用原《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8.新《上市规则》第9.4条有关其他风险警示的规定自2020年9月1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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