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水面上,一名落水老人正随江漂流,头部浮在水面上若隐若现。天气寒冷,情况危急,一男子跃入水中,与他人一道将老人拉到岸边。
“当时我没想那么多……”,该男子事后提到。后来人们知道,该男子名为幸某,是一名缓刑人员。2023年11月,他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日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社区矫正对象幸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见义勇为施救落水老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据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随着上述《社区矫正法》实施,多地报告了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予以减刑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要求被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这一基本义务,还包括提高其道德素质。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说明其道德素质有所提高,是社区矫正成功的表现之一。”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宣判减刑现场。图片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缓刑犯的英勇转身
根据官方披露,幸某勇救落水老人的事迹,发生于2024年3月11日下午5时。
这名老人在赣江边洗衣服时不慎落水,被江水冲到距岸边二三十米水里,头部浮在水面上若隐若现,随时可能溺亡,情况十分危急。幸某和一起游泳的同伴发现后,立即一起开展救援,成功将遇险老人营救上岸。
3月15日,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幸某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万安县司法局给予幸某表扬一次。
幸某还有一个身份——社区服刑人员。据了解,去年11月,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幸某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在万安县接受社区矫正。
4月23日,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幸某减刑。
6月2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幸某的行为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弘扬了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裁定减去幸某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刘传稿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对于缓刑犯减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释〔2016〕23号)已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可见,宣告缓刑的罪犯,适用减刑制度时是更为严格的,因为缓刑实际上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犯是在社会上接受缓刑考验的,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剥夺。”他表示。
吉安中院也提到,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多地披露缓刑犯见义勇为案例
“见义勇为行为固然不能直接反映矫正对象改过自新与否,但它可以说明矫正对象的良知并未泯灭、愿意融入社会。”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缓刑考验之目的,主要是通过执行缓刑使矫正对象表现出改过自新的决心和行动,为重新融入社会、杜绝再次犯罪提供思想支持。故见义勇为在缓刑犯减刑中起着重要作用。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像幸某一样因见义勇为获减刑的案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2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后,多地曾披露。
根据报道,2020年7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该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云南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减刑6个月的周某某,此前因犯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周某某送货至凤山镇,返程中见两名妇女在过便桥时不慎落水,见此情形,周某某挺身勇救落水者,两人均获救。
然而,如何确保减刑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刘传稿表示,为了保证减刑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国有多个相关的法律规范,详细规定了不同罪名、不同刑期的犯罪分子减刑的具体条件、每次减刑的幅度、两次减刑的间隔等与减刑相关的重要问题,保证了减刑的公正、透明。
刘传稿介绍,我国检察机关还设有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等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减刑工作依法公开、公正开展。
2022年5月,丽水市龙泉市就缓刑人员雷某某,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是否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等召开听证会。
雷某某在一起刑事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该年3月,他在高速路上从一辆被黑烟笼罩的车辆中救下一名男子。
龙泉市司法局以“见义勇为”提请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受案后,龙泉市检察院查看了现场视频录像、对雷某某进行询问、向建瓯市公安局了解相关情况,多方求证,认定雷某某具有“见义勇为”的立功情节,拟作减刑处理。
在上述听证会上,龙泉市检察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等人参加。
专家:减刑是对积极行为的依法鼓励
“社区矫正是针对被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个别化矫正,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削减其社会危害性。”刘传稿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赵良善则提到,法律在对待犯罪分子时,讲究宽严相济,既要体现惩罚性、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考虑给犯罪分子重入社会的希望和支持。
“所以两者需要平衡,最重要的在于有法度、有支撑、有温度、有秩序。法律上不仅要落实罪责刑相适应,也要落实鼓励、奖励、减刑等有关措施和制度,对于有积极改过态度和行为的犯罪者,如见义勇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减刑。”赵良善说。
有观点认为,见义勇为虽然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但并不等同于矫正对象本身改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在刘传稿看来,社区矫正不仅仅是要求被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这一基本义务,还包括提高其道德素质。如果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的行为,说明其道德素质有所提高,是社区矫正成功的表现之一。
“如果犯罪分子确实有见义勇为等积极行为,可以证明是刑罚惩罚、教育的效果之一,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这实际上也是对积极行为的依法鼓励。”刘传稿说。
赵良善也认为,需要平衡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积极行为的鼓励。
他表示,类似见义勇为的案例,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其一,为社区矫正提供了新的方向,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成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二,可以激励矫正对象,为其提供希望,引导矫正对象积极改过自新;其三,有助于提高社区公信力,社区和矫正对象是共同体,如矫正对象通过社区矫正获得减刑,最终可以实现双向共赢。
作者:陈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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