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拟追授见义勇为模范公示后,多数人了解了胡友平勇斗犯罪嫌疑人的事迹。6月28日,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毛宁在例行记者会上对胡友平女士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人们才知晓其勇救了日本母子的壮举。有人建议追认其为烈士,勇救日本母子的胡友平能否评定烈士,还得从记者的提问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烈士评定条件
一、记者提问折射国内舆情现状
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记者直接描述了胡友平见义勇为事件的性质:苏州发生了日本籍母子被刺事件,胡友平挺身而出阻止犯罪嫌疑人行凶因伤重不治身亡。记者提出的三个问题可能均折射了国内舆情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拦住,将会造成更多的伤亡,请问对胡女士的行为有何评论?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不当,对见义勇为的评价在舆论上多数有争议。
第二,对她的不幸离世有何回应?长期以来,由于资本等各种因素,如,日本株式会社的性质,及其分配方式国内媒体不能正面报道,中日关系在舆论上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据此,胡女士保护了日本公民,6月27日,苏州官方拟追授其见义勇模范公示并没有如实公开相关事实。
第三,此外如果事件调查有何新的进展,可否进一步分享?长期以来,国内官方媒体对地方热点、敏感事件多数是被动披露。在舆论上,民间自媒体较官方发达,但可能存在风险,如,民间自媒体引用数据来源不“权威”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二、勇救日本母子行为符合核心价值观
可以肯定认为,胡友平女士勇救国内公民,多数人认为符合社会核心价值观。有人可能要问,胡友平勇救日本母子,国内媒体为何不能公开报道呢?不仅如此,还可能隐瞒了相关情形,如,胡锡进先生追问:胡友平是不是日本学校校车引导员等仍不明确等。
从本质,或者实质上分析,上述不明确,或者不能公开报道,实际上也反映了国民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如,勇救外国人事件发生在日本,日本多数媒体可能跟进报道,以此彰显本国国民的素养。
在我国,胡女士因勇救了日本母子,不少媒体报道时产生了“犹豫”,甚至选择了沉默。有人可能要问,勇救日本母子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核心价值观?
在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社会核心价值观,其内容是:“五爱”是公道;“公道”获得的途径教育,其中,教育内容便是核心价值观,并分层次展开。
第一层次为:爱国与国际主义教育为辩证关系,如,两国即使有冲突,坚持辩证关系能化解矛盾,从而求同存异。第二层次为:集体与共产主义的教育为唯物关系,如,共产主义是人类的最终形态通过集体主义实现等。据此,胡女士因勇救了日本母子符合爱国与国际主义教育中的辩证关系,各自媒体无论性质如何可能需要大力弘扬。
勇救日本母子行为符合核心价值观
三、勇救日本母子的胡友平可以评定为烈士
6月27日,苏州机关部门公示了拟追授胡友平见义勇为模范评定的根据,即:《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苏州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有媒体建议追认其为烈士,由于《烈士褒扬条例》不为多数公众知悉,胡友平能否被评定为烈士需要从实质、程序条件两方面作出分析可得出结论。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了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实质条件,其中,其中第(一)项规定:“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据此,胡友平即使是日本学校校车引导员也可以评价为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
第(二)项规定:“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据此,胡友平即便是没有履行职责的一般公民也可以评定为烈士。
《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评定烈士的调查核实单位,即: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其中,申报人包括: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
第二款规定了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最终评定组织,即,“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据此,勇救日本母子的胡友平可以评定为烈士,最终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
公民可以评定为烈士的条件
就勇救日本母子的胡友平评定烈士建议而言,最终能否评定为烈士并不重要。鉴于中日关系在民间的实践,确定爱国与国际主义教育为辩证关系可能更有利于推动中日关系的发展,且“大国”有足够能力主导中日关系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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