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某纸业公司因这个问题被查处!
南方阳春 2024-06-28 21:43 广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梳理一批自动监测领域执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向广大企事业单位讲解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以此引起重视,规避类似违法行为,逐步完善企业生产活动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本期推出自动监测问题相关案例。
案例一:阳江市某建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系统数据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阳江市某建材公司锅炉废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至6月24日有17次篡改锅炉废气自动监测系统颗粒物量程数据的行为,该公司2023年6月14日至7月12日燃煤锅炉处生产状态,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自该公司篡改颗粒物量程上限数据起,持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颗粒物)行为的时间共29天(2023年6月14日至7月12日)。
查处情况
(一)查明事实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阳江市某建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
1、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锅炉废气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检查,先对该公司所使用的安荣信LSS2004粉尘仪(铭牌标识测量范围为0-200mg/m3)进行满量程现场测试,测试结果工控机显示值为:颗粒物(实测值)6.59 mg/m3,颗粒物(折算值)84.17mg/m3(满量程测试结果应为200 mg/m3)。
2、执法人员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检查工控机“日志查询”发现:2023年6月14日至6月24日有17次篡改颗粒物量程上限数据的行为。
3、阳江市某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阳江市某建材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做好调查取证前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研究,明确调查取证的方向和重点。本案中,提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裁量要素进行研究分析,为下一步调查取证做好准备。
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快速发现违法问题。本案中依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协助现场取证,及时发现违法问题。
及时调取重要违法证据,防止证据人为销毁。本案中的工控机日志查询导出记录和锅炉废气自动监测系统统计报表。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案例二: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
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阳西县新墟产业园,占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91369平方米。该公司主要生产玻璃瓶,用于调料品、饮料等食品包装,主要原辅材料为:石英砂、纯碱、方解石、碎玻璃、喷涂液等,主要能源消耗石油焦粉和天然气,主要设备为玻璃窑炉、制瓶行列机、退火窑、自动检测线、自动包装线等。主要生产工艺为:玻璃窑炉熔化、制瓶、喷涂、检测、包装。该公司于2022年底安装玻璃窑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型号:CM-CEMS-8000),该在线监控设备虽已安装使用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网。
查处情况
(一)查明事实
1、该公司于2021年03月31日取得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1年03月31日起至2026年03月30日止,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8页-19页明确了该公司玻璃窑炉烟气自行监测的环境管理要求: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已于2022年底安装玻璃窑炉烟气在线监控设备(型号:CM-CEMS-8000),该在线监控设备虽已安装使用但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于2023年11月21日对阳江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未依法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将玻璃窑炉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企业治污设施的一部分,对于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当保持监测设施正常运转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案例三:阳江市阳春市某纸业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春市某纸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查资料,该公司提供2023年2月至4月的锅炉生产废气自行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为达标排放,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累计超标15天。经对比该公司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和自动监测数据,显示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经查阅相关资料确认,该公司在线自动监测正常使用但未联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下,近一年无同类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查处情况
2023年6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6月28日对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3年7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2023年9月15日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0%,处2万元罚款。该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缴纳2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污染源在线监测是重点排污单位自我监管的重要手段,排污单位要自觉做好或者督促运维单位做好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这是企业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应该做到的,也必须要做到位。思想是行为的先导。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看似是企业管理能力不够,其根源还是企业负责人对待环境保护的思想意识出现了偏差。因此,企业有关负责人应以该案例为警示,深挖思想、校准观念、调整心态。只有经营理念保持了正确的方向,环境违法问题才会得到有效遏制,才能引领企业更加顺利地发展壮大。
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持续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升活动,进一步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提高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执法应用,实现污染源精细化管理。同时,通过执法手段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营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查看自动监测设施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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