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环保组织起诉超级鸟局”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超级鸟局”所属被告铂尔德(武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铂尔德(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环保组织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下文简称草原之盟)合理诉讼费用1万元,驳回了草原之盟提出的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求。
2023年,草原之盟认为在商场室内销售鹦鹉等动物、提供人鸟互动体验服务的“超级鸟局”存在虐待动物、可能传播病毒病菌等问题,向经营“鸟局”的铂尔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起公益诉讼。对于一审结果,草原之盟方面表示,将酌情考虑上诉。记者多次联系铂尔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未获回应。
认为“鸟局虐鸟”
环保组织发起公益诉讼
判决书显示,铂尔德南京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经营范围包括会议及展览服务、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宠物销售(不含犬类)、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等。2022年4月,铂尔德武汉公司注册成立,由铂尔德南京公司100%持股。
据“鸟局”公众号(账号主体铂尔德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鸟局”开设在商业区室内,经营以鹦鹉为代表的观赏鸟类。顾客花费一定门票,可以和“鸟局”里的鸟、萌宠互动,看中的宠物可以买下带回家饲养。
根据判决书,草原之盟志愿者前往位于武汉世贸广场购物中心二楼、武商梦时代等地的“鸟局”门店调研后认为,位于室内的“鸟局”人鸟拥挤、通风不佳,易造成细菌交叉传染;任由消费者直接接触鸟类等经营方式,容易造成动物受伤应激、遭受“虐待”,违背动物福利原则。
原告方认为,“鸟局”经营的动物中有多种外来物种,例如原产地非洲的费氏牡丹鹦鹉、原产地为南美洲的绿颊锥尾鹦鹉、原产地南美洲的和尚鹦鹉等。原告方担心,这些物种若流入自然环境,会对我国自然环境造成风险。
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暂停经营进行整改;召回已售出的外来物种;将涉案动物退回来源地;赔偿生态损失;通过媒体赔礼道歉;承担原告方诉讼费用。
被告方:
公司没有违法,原告指控不实
被告方铂尔德武汉公司、铂尔德南京公司辩称,案涉宠物在法律上属于公司合法财产,该利益是财产性利益,是所有权人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法律上不存在“宠物、动物福利”这一权利概念,中国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体系和规定没有对违反“宠物福利”或者“虐待宠物”的行为进行具体的界定和规范,没有规定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被告方称,原告陈述的“被告在密闭的室内经营场所放置大量动物……”不实,铂尔德武汉公司经营的宠物种类均系“在国内经人工合法繁育”,未从境外引进过的野生动物物种。
铂尔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2023年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鸟局”门店配备新风系统,不会不爱惜动物或虐待鸟类。每进一批动物都会做检测,不会传播疫病。该案判决后,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孙某,未获回应。
相关专业人士出庭陈述意见时指出,案涉鹦鹉等“异宠”,累代时间短,没有产生足够的遗传基因变化,不足以被称作完全家化的宠物,应该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约束、管理。外来物种中,仅有一部分被称为外来入侵物种。如果不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控,将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
专业人士表示,抛开数量来谈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的关系很难。“鸟局”拟在全国开设大量门店,如果大量引入外来物种,会产生何种影响,现阶段可能无法回答,需要基于数量来确定,目前没有在湖北省范围内观测到逃逸的鹦鹉对环境造成了影响。
法院判决:
被告未违法,酌定支付原告诉讼费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超级鸟局”存在将费氏牡丹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作为宠物出售的行为,还存在出售斗鱼、豚鼠、蜥蜴、角蛙、蜘蛛等行为。消费者可以观赏、接触鹦鹉等野生动物,进行人鸟互动,店内同时销售鸟食及周边产品,店内未开展动物演出活动。
法院认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社会正常发展所必需,也应为法律所保护和鼓励,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破坏生态环境,必须以企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野生动物的出售条件,是在行政机关监管下允许出售符合条件的野生动物。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溯源信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行政机关的回复等证据。法院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告知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林业部门,该部门在判决作出前,未向法院反馈两被告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被告经营活动违法,不足以证实被告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产生重大风险。原告草原之盟如果认为被告在野生动物购买、运输、出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继续向行政主管机关反映。
法院认为,草原之盟作为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目的并非基于私益,也非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其诉讼行为,有助于促使被告对涉及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更加规范,有利于推动社会各界更加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充分了解野生动物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定铂尔德武汉公司、铂尔德南京公司承担草原之盟中心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判决书后附的《法官寄语》
在判决书后附的《法院寄语》中,法官指出,动物是有感知能力的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案中,被告经营的“超级鸟局”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兴业态,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鹦鹉等野生动物的了解认知。动物不同于一般财产或物品。我们在关注其资源、社会、科学等价值的基础上,还应基于人文伦理关注动物作为生命的价值,及其在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方面的价值。负责任的动物管理方式,对土地的使用、气候变化、污染、水源、栖息地保护以及生物多样性都有正面的影响。
红星新闻记者王语琤实习生关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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