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征求意见稿共21条,有网友戏称为“新的21条不平等条约”其中有着严重问题的有两条:
1、第三条中,对同居期间财产纠纷进行了法律管制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2、第十九条是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规定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这两条法案是对现有婚姻法的巨大变更,基本上更改了婚姻关系的属性。婚姻,本质上是一份关于财产权的契约。它与爱情、性关系、情感、是否生活在一起无关,而是一份关于成立共同家庭、拥有共同财产、并约定万一离婚后分割财产的约定。
中国现有的婚姻相关法律,是一份标准的制式财产合同,其中约定,夫妻婚姻关系成立后,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为50%:50%。然而,中国的婚姻法其实有足够多的自由空间,原因是,法律规定:双方有权自立契约。
然而,这次的修改意见中,其错误之处就在于严重破坏了人们的自愿契约。首先,将同居当作婚姻关系。两个人之所以同居,却不结婚,其本质就是不想、或还没有准备好订立财产契约,因此,同居期间,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那么同居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
其次,破坏契约社会的基础。男女共同生活,其实有三种关系:同居关系,即没有财产契约的共同生活关系;制式婚姻关系,即双方没有签订单独的财产契约,采取国家规定的制式婚姻合同;自主婚姻关系,即虽然办了结婚证,但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过自主的合同约定。而在这两条中,对以上这三种关系,都是一种毁灭性的破坏。
再者,法律给予女性特权。表面上看,这两条只是在约定关于“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补偿问题,没有提及男女,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九成以上承担这些工作的主力是女性为主。而男人赚钱养家、女性操持家务,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在绝大部分家庭中,男性对家庭的财务贡献也往往更大。这是社会自然分工合作的结果,是双方自愿合作的状态。法律介入具体双方的分工,是一种僭越,是在法律上给予女性随时向另一方发起滥诉的机会,损害男性的权利,从而让双方的分工合作变得更加的困难,具体的表现就是结婚越来越难。
表面上给予女性特权,其实是让女性失去更多参与家庭分工的机会,会让恐婚现象更加严重。
给予女性的补偿特权,其实在欧美国家是一种盛行的手段,是欧美国家女权主义盛行的结果。这种补偿,在欧美国家就叫作赡养费。在法国,离婚后男方需要支付大量赡养费给前妻,直到她再婚,这导致许多男性不敢离婚。在美国,离婚赡养费的高额律师费用常导致夫妻双方破产。在德国,离婚后男方需付1/3收入作为赡养费,直到前妻再婚,导致许多男性选择不结婚。德国政府规定男女朋友分手后可以分家产,使得德国女性难以找到男朋友。这些问题导致了德国40%的孩子是非婚生的,50%的适龄男女不结婚,人口逐年下降。但是这并不能帮助女性生活更好,反而会让整个社会害怕女性,害怕婚姻,害怕同居,从长远来说,破坏男女双方的合作,带来全社会的灾难。
婚姻相关法律的修改,请慎行。我们应该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契约权利,提高双方的契约意识,而不是对双方施以管制,天天介入民间自愿交易,这是法治社会的反面,也必将事与愿违。我们应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我们作为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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