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在两天内两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分46笔交易结算,起诉要求超市按照每笔交易1000元的赔偿标准,共计赔偿46000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提到这样一起案件。
一直以来,社会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争议不断,早期得到社会舆论支持的“打假斗士”也随着打假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逐渐饱受非议。反对者谴责知假买假者以牟利为目的,动机不纯;支持者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打假者客观上起到了监督食品安全的作用,应该谴责造假售假者……
知假买假是否影响消费者身份认定?要求十倍赔偿到底该不该获得支持?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牟利是否有违诚信原则?连续购买、反复索赔是否扰乱生产经营秩序?我们来关注这起咸鸭蛋案。
2016年2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6枚咸鸭蛋,隔天又再次购买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46枚咸鸭蛋按46笔订单结算。
几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购买的咸鸭蛋过保质期。经调解未果,张某将超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退一赔十”,赔偿标准按46笔订单每单最低1000元赔偿,共计46000元。
在一审时,被告某超市以张某知假买假、分单结账是恶意行为提出抗辩。
1、知假买假是否会影响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却仍旧购买该商品或服务,并在事后索赔的行为。
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除自然人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亦可成为消费者。
所以,如果是明知是假货,为了获得赔偿故意去购买假货,那么购买目的就不是为了生活需要,消费者身份就不一定可以认定了。
2、是否应该支持张某提出的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法院对原告的诉求,既予以支持,又不予支持。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案原告购买到了已过保质期的咸鸭蛋,为了打击这种售卖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求。但是也要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单笔后买金额的十倍赔偿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这一部分
4、知假买假者,究竟能不能“诉”?
可诉,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是立案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只要你向法院提交起诉资料,法院就会允许立案,所以知假买假者也是可以起诉的,至于诉求最终能不能得到支持,那就要法院审理后才能做出判决了
5、知假买假常出现大量购买、反复购买、连续购买等行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时,赔偿标准该如何计算?赔偿基数如何认定?
赔偿标准: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是否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标准。
赔偿基数:不以单笔购买金额为基数,而是以订单合并金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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