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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财产给别人,还想让我给你养老?没有钱就不养老了吗?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让本应该亲爱和睦的父子端坐在公堂两边?父亲成了原告,亲生儿子成了被告。

【案情回顾】

主人公梁先生是一位独生子女,母亲在梁先生年纪还年轻的时候去世了,家里只剩下父亲一个人,与中国大多数父亲一样,梁先生的父亲不善言辞,不习惯表达对孩子的爱。

梁先生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大学毕业的城市里工作生活,陪伴父亲的时间自然而然地就少了,父亲虽然对此感到十分失落甚至抱有一丝怨言,但很少对梁先生直接的表达心中的不满。

许多年后,父亲突然告诉梁先生,自己要与一名小自己三十岁的女性结婚,梁先生吓了一跳,立刻请假回家劝父亲:她年纪轻轻,怎么会真的喜欢你呢?当然是贪图你的财产了!

长期缺少陪伴的父亲对此一概不听,表示她是不一样的,我们真心相爱!

梁先生极力反对后,父亲居然要把财产全部给这位小自己三十岁的心上人李女士。

梁先生气得够呛,开始拒绝和父亲联系,定期往家里打的钱也停了,大有要与父亲断绝关系的意思。

两父子又这么僵持了数年,突然有一天父亲突然将梁先生以不尽赡养义务之名告上了当地的法庭,原来是父亲的“心上人”李女士就是一个骗子,当初瞄上了他的钱,花言巧语骗到他的钱之后就溜之大吉了。

梁先生的父亲现在人也没了,钱也没了,自己也没人照顾,所以就想到了梁先生这个儿子。

可他们已经很多年没有联系了,梁先生的父亲怕梁先生不搭理自己,想出了一记昏招——把自己的亲生儿子告上法庭。

梁先生在接到法院传单后非常生气,对父亲的行为也十分不理解,当即向父亲表示道:“你把财产给别人,还想让我给你养老?”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这桩棘手的案件呢?接下来我们一起进入到以法释案环节吧。

【以法释案】

梁先生拿不到父亲的遗产也不赡养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呢?

在本案中提到,梁先生一开始是有尽到自己赡养父母的义务的,后来父亲非要将财产给予李女士后才断绝了赡养。

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父亲不管做了什么事情,他都是梁先生的亲生父亲,子女对父母就是有无条件赡养义务的,无论父母是否把财产留给子女,子女都必须赡养父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所述,梁先生拒绝赡养父亲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如果在法院调解后梁先生仍然拒绝赡养父亲,那么梁先生将要负出刑事责任。

李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呢?

在案件中有提到梁先生的父亲“黄昏恋”对象李女士,她在拿到财产前对梁先生父亲无微不至,拿到财产后却逐渐远离父亲甚至彻底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李女士靠近梁先生父亲的动机前提是非法占有其财产,并且在两人交往期间,李女士承诺会为梁先生养老送终,最终消失不见,属于欺骗父亲;综上所述,李女士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刑法》规定,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女士获得梁老先生的财产手续虽然合法,但她仍然要为自己卷钱跑路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次案件是一起关于子女赡养父母义务问题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于这种的矛盾纠纷其实不在少数,要如何去化解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同时这也告诉我们,如果家中有空巢老人的话,一定要给予他们足够的爱与关心,不能只用钱就打发了,常回家看看,也是我们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

最后想问下大家,对此您怎么看待呢?欢迎您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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