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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用农药熏粮食,邻居一家四口中毒两孩子不幸身亡,竟只赔14万?

事发山东枣庄,商家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被起诉

一家四口因邻居用农药熏杀粮食害虫而中毒,两个儿子死亡,这是一起令人心碎的悲剧。事发于山东枣庄市,涉事商家张某已被检察院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但受害者家属却只能得到14万元的赔偿,他们对此感到不满和无奈。(来源:大皖新闻

据大风新闻报道,受害者严先生36岁,从事药材生意,与35岁的妻子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2岁,小儿子6岁。他们与邻居张某共用一个电表,张某经营一家粮食店,平时在家清洗、储存和销售粮食。

今年3月,张某发现储存的小麦有很多害虫,于是买了大量含有65%成分的磷化铝农药,用塑料薄膜封堵熏杀区域,进行熏杀害虫的工作。他没有考虑到磷化铝遇水会释放出有毒的磷化氢气体,也没有注意通风和防护措施,导致气体渗透到严先生家中,造成其一家四口中毒的严重后果。

两个儿子死于磷化氢中毒,父母幸存但伤痛难忘

当天晚上,严先生一家四口都感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以为是食物中毒,就吃了些药,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第二天早上,他们被邻居发现昏迷在床上,立即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严先生和妻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两个儿子却因中毒太深而不治身亡。法医鉴定显示,两个儿子的体内都检出了磷化氢代谢物成分,小儿子的血液中,磷化氢的浓度高达0.6l ug/ml,远超过致死量。

严先生和妻子失去了两个儿子,悲痛欲绝,他们说:“我们的儿子都是好孩子,他们的未来被毁了,我们的生活也被毁了,我们怎么能原谅那个商家?”

涉事商家被刑拘,但赔偿金额仅14万元,受害者家属不服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进行调查,发现他在事发前对家中通风功能做了“紧急处理”,但测试结果显示,其家中的磷化氢浓度仍然严重超标。警方认为张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调查,并将其刑拘。

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一种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轻的罪名,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检察院以此批准逮捕张某,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严先生从检察院和法院处得知,他们只能拿到共计14万元的赔偿,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即“被害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避免重复诉讼,但也导致了受害者的赔偿金额受到刑事诉讼的限制,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的标准进行计算。

严先生对此感到不满和无奈,他说:“我们的两个儿子就值这么点钱吗?这怎么能弥补我们的损失和伤痛?我们要求按照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赔偿,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结果。”

网友评论:商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法律应该更加保护受害者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商家用农药熏杀粮食害虫,是一种非法的行为,他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不能只是赔偿一点钱就了事,要对他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儆效尤。也有网友认为,法律应该更加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他们因为刑事诉讼的规定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救助和支持,让他们能够重建生活。还有网友认为,这件事情也暴露了农药管理的漏洞,有些商家为了节省成本,不顾安全和环保,随意使用和处理农药,给周围的人和环境造成危害,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规范农药的使用和销毁,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呢?

法律分析: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取决于其过失程度和结果的必然性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因过失投放、遗撒危险物质,或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物质扩散造成公共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这两个罪名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结果和刑罚的轻重。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果是致人死亡,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是造成公共危险或者重大损失,前者的结果更为严重,因此刑罚也更为重。那么,商家的行为到底应该认定为哪种罪呢?

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分析商家的过失程度和结果的必然性。过失程度是指犯罪人的主观过错,即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预见性和防止性。结果的必然性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结果的必然或者足够的原因。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人的过失程度较高,即他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人死亡,但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止措施,或者他的行为是人死亡的必然或者足够的原因,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反之,如果犯罪人的过失程度较低,即他不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人死亡,或者他的行为不是人死亡的必然或者足够的原因,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主观上使用的磷化铝农药只是想获取杀虫效果,客观上它遇水会释放出磷化氢气体,并通过二楼储粮区域墙壁内配电盒与墙壁的空隙渗透到隔壁严先生家中导致人体中毒甚至死亡。因此,张某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子夜看法:尊重生命,珍惜安全,遵守法律,保护环境

这起悲剧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我们应该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生命,珍惜安全,不要为了一己之利,而不顾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商家张某为了给粮食杀虫,使用了大量的农药,不仅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也破坏了粮食的质量和安全,这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应该予以谴责和制止。

其次,我们应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不要随意使用和处理危险物质,不要给自己和社会带来麻烦和风险。商家张某使用的磷化铝农药是一种受到严格管理和限制的物质,它的使用和销毁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不能随意投放、遗撒或者熏杀,否则就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我们应该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不要滥用和浪费资源,不要污染和破坏环境。商家张某使用的磷化铝农药不仅对人体有害,也对环境有害,它会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破坏生物的平衡和多样性,影响生态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该倡导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减少对农药的依赖和使用,采用更加安全和环保的方法来防治害虫,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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