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战友安排到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工作相对轻松,自由支配时间比较多,想从事“第二职业”,补贴家用,但能否从事拿不准,便给老兵发来私信询问。
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一般安排到社区村或办事处相关岗位工作,包括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社会救助、社区养老等等,一般三年一签合同,扣除个人承担的那部分社保外,每月到手工资在两三千元不等。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待遇更高,每月达到四五千元不等,不亚于一些在编人员。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根据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理。
又据相关规定,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等。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是否为公职人员,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老兵认为,虽然不在编,但是财政拨款,在体制内工作,是一种特殊的公职人员,应该遵守有关规定,不能“暗箱操作”。
又据某省《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等情况的,属违规行为,使用单位应该依法终止劳动协议。可见,被安排到退役军人专项公益性岗位的战友,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安排到专项公益性岗位,能否从事“第二职业”?从某省的规定来看,有些地方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实际上,有不少地方鉴于岗位特殊性,有这样那样的实际困难,对其管理宽松,比较人性化。
在此,老兵建议,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岗位的工资水平,拴心留人,能养家糊口,毕竟都拖家带口,上有老下有小。也请战友们理解各级政府的难处,毕竟这是一个过渡性救助兜底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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