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小区。一名女子在家里休息,突然听到门外有人敲门。她打开门一看,是一名大妈,手里拎着一个袋子,还拿着纸和笔。女子心里一沉,猜到了大妈的来意。没错,就是来要求捐款的。女子不想捐款,就直接拒绝了。可是大妈不肯走,还说什么捐个一元两元也行。女子觉得很无语,这不是自愿捐款吗?为什么还要强迫她捐钱呢?她决定不再理会大妈,就把门关上了。可是大妈还不死心,又开始敲门,还说了一句让女子气得要吐血的话:“你妈妈都捐了,你怎么能不捐呢?”
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无锡的一名女子身上,真的让人感到震惊。既然是自愿捐款,为什么还要强制别人捐钱呢?
这名女子叫周丽梅(化名),她住在无锡市某个小区里。她平时工作很忙,只有周末才能在家休息一下。这天正好是周日,她打算在家里看看电视,放松一下。
她刚刚坐下来,就听到有人敲门。她起身去开门,发现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大妈站在门外。大妈手里拎着一个袋子,里面装着一些钱币和纸币。她手上还拿着一张纸和一支笔。
周丽梅心里一惊,她立刻想起了之前发生过的事情。原来这个大妈是小区里负责收集捐款的人员之一。她经常会上门找住户要求捐款,说是为了某个公益项目或者某个困难群体。
周丽梅其实并不反对捐款,她也觉得帮助别人是一件好事。但是她不喜欢这种上门要求捐款的方式,觉得太强制了。而且她也不清楚捐的钱到底去了哪里,有没有真正用在需要的地方。
所以每次大妈来找她要求捐款时,她都只是象征性地给了几块钱,并没有真正从心里支持这种做法。但是这次她已经厌烦了,她觉得自己没有义务每次都要给钱。
于是她对大妈说:“对不起,我今天不想捐款,请您去别家吧。”说完就想关门。
可是大妈却把脚伸进了门缝里,阻止了周丽梅关门。她说:“怎么能这样呢?捐款是一件好事,你就不能捐一点吗?就算你不想捐多少,也要捐个一元两元的吧?”
周丽梅听了大妈的话,感到非常无语。她说:“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原则的问题。捐款不是自愿的吗?既然是自愿的,那我不想捐也是可以的呀!”
大妈听了周丽梅的话,脸上有些挂不住了。但是她还是不肯放弃,她想到了一个办法,就是用周丽梅的妈妈来说事。
她说:“你知道吗?你妈妈都捐款了哦!她刚刚给了我十块钱呢!你怎么能不捐呢?你不觉得对不起你妈妈吗?”
周丽梅听了大妈的话,气得要发疯。她说:“你别拿我妈妈来说事,我妈是我妈,我是我,就算我妈愿意捐,跟我有什么关系?我今天就是不想捐,你能怎么样?”
周丽梅说完就把大妈的脚从门缝里拨开,然后狠狠地把门关上了。她觉得自己已经很有礼貌地拒绝了大妈,没想到大妈还要纠缠她。
她觉得这样的做法真的很过分,既然是自愿捐款,为什么还要强迫别人捐钱呢?她决定不再理会大妈,就回到沙发上继续看电视。
可是大妈还没有放弃,她又开始敲门,并且敲得越来越响。她还说了一句让周丽梅气得要吐血的话:“你这样太自私了,你不捐钱就等于害死了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周丽梅听到这句话,真的忍无可忍了。她觉得大妈太无耻了,居然用道德绑架来逼迫她捐钱。她决定报警处理这件事情。
网友议论纷纷
这件事情很快就在网上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周丽梅做得对,应该坚决拒绝这种变相摊派的捐款。
也有网友认为大妈也是出于好心,只是方式有些欠妥。
还有网友认为这种上门要求捐款的做法应该被制止,应该让捐款者知道钱的去向和用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此事该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中最具争议的两个法律问题是:
大妈上门要求捐款是否构成侵犯周丽梅财产权?
周丽梅拒绝捐款是否构成侵犯公益事业或者困难群体利益?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周丽梅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至于捐还是不捐钱,也属于周丽梅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既然说好捐款是自愿的,那么周丽梅不愿意捐款也是可以的,不捐钱的做法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周丽梅无需被谴责。
《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本案中,大妈来到周丽梅家中要求捐款,其实就已经属于变相摊派捐赠,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了以上法规,周丽梅完全可以拒绝。
《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如果强行要求周丽梅进行捐款,那么这样的做法就损害了周丽梅的合法权益,因此是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大妈上门要求捐款的行为是侵犯了周丽梅财产权的行为,周丽梅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报警。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捐赠目的使用捐赠财产,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本案中,大妈并没有告诉周丽梅捐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或者凭据。这样就无法保证捐款是否真正用在了需要帮助的人或者项目上。
《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接受捐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并接受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案中,大妈收集的捐款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税款,并接受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是一个未知数。如果没有缴纳税款或者接受监督检查,那么就可能存在逃税或者挪用等问题。
《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骗取他人财产。
本案中,大妈使用了各种手段来游说周丽梅捐款,包括夸大事实、利用亲情、威胁恐吓等。这样就可能构成了虚假宣传或者欺诈的行为,属于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综上所述,周丽梅拒绝捐款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公益事业或者困难群体的利益,反而是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骗或者被挪用的风险。
启示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个层面的启示,那就是捐款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而不是强制和有条件的。捐款是一种爱心和善意的表达,而不是一种义务和负担。
捐款者应当有权知道自己捐款的去向和用途,而不是被蒙在鼓里。捐款收集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而不是利用手段和情绪。
只有这样,才能让捐款成为一种真正的公益事业,而不是一种变相的摊派或者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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