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某公司扶贫给贫困户发放大米和豆油,贫困户金某把大米扛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猝死,事后,金某的家人起诉了该公司,索赔44万余元。
(案例来源:吉林省延边中级人民法院)
某公司接到了上级的指示,他们成为了某村的扶贫工作单位,这是一个充满责任和关怀的任务,公司慎重地对待,希望能通过他们的努力,让村里的贫困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
在这个村里,有一个低保贫困户金某。金某平时住在城里,饱受生活的困扰。发放物资那天,其他人都到村里工作去了,员工吴某被指派去给金某送去大米和豆油。
这些物品不仅仅是大米和豆油,更是公司对贫困户的关心和照顾,因此嘱咐吴某一定要送到金某手里。
吴某接到任务后立即行动起来,他提前联系了吴某,得知了金某的具体住处,特地把大米和豆油拉到了金某所住的小区楼下,期待着能给金某一些惊喜。
不久后,金某出现了。她看着眼前的大米和豆油,满眼都是喜悦。她仔细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然后扛起了那袋50斤重的大米,准备上楼。
吴某站外原地,目送着吴某上楼。然而,悲剧就在这一刻发生了。金某扛着大米刚走到一楼和二楼的缓台上,突然摔倒在地。
吴某惊慌失措,赶紧过去查看并急忙拨打了120电话,同时联系了金某所在村里的村书记,让他赶紧通知金某的家属。
金某被送去救治后,还是遗憾地离开了人世,经过详细的调查鉴定,得出了金某系猝死的结论。这个结论让所有人都感到悲痛,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关于责任和赔偿的纠纷。
金某出殡的那天,公司的领导和员工们都自发地前往悼念,向这位不幸的贫困户表达了最深的哀悼和同情。
在场的金某家属们哭声一片,他们承受了失去亲人的痛苦。然而,悲痛之余,金某的家属们并没有忘记他们的索赔。
他们认为,吴某作为员工,来给贫困户发放物品,就应该负责到底。尤其是金某作为一个女性,扛起那袋50斤重的大米本身就是一种压力,吴某应该预见到这种危险并及时伸出援手。
他们认为,是吴某的行为导致了金某的离世,因此公司作为吴某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要求让公司感到非常无奈,他们是为了扶贫而行动,没有想到会引发这样的悲剧。但同时,他们也理解金某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所以决定支付5000元作为慰问。
然而,这并没有平息金某家属的索赔要求。他们认为这只是对方的一种策略,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他们坚持认为公司应该为金某的猝死负责,并且提出了44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对方认为这个索赔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导致金某的猝死。所以决定上诉,希望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
以下是对上述案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具体法律条款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吉林延边某公司向贫困户金某免费发放大米,但金某在扛大米回家路上摔倒在地猝死。金某家人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4万余元。这个案件涉及到了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扶贫政策的要求?
根据扶贫政策,政府和企业应该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其中包括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就业帮扶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根据上级安排,承担了某村的扶贫工作,并向贫困户金某免费发放了大米和豆油,行为符合扶贫政策的要求,是履行责任的表现。
其次,金某的死亡是否可以归因于公司的行为?
根据法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金某的死亡与公司的发放大米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公司并没有过错。
向金某免费发放大米是履行责任的表现,符合扶贫政策的要求。而且,公司并不具有预见和避免金某扛大米上楼发生意外的义务和能力。因此,金某的死亡不能归因于公司的行为。
第三,公司是否应该对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金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扛大米上楼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致,与公司的行为无关。因此,公司不应该对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没有过错,不应该对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金某家属的诉求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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