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紧急情形下,或是在一般情形下,舍己救人都是一种非常高尚的行为,一种应当受到全社会褒扬传颂的事情,见义勇为本身就是一种壮举。这时被救者家属或是当事人要感谢,给一点感谢费这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感谢,和行贿受贿八竿子打不着,也不着边。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不管是公职人员也好,还是普通的老百姓,只要是见义勇为,在第一时间挽救了被救者的生命,有部分经济条件好的人,有的甚至是富豪,要对施救者给予巨额的感谢,只要是出于被救者或者是家属的本意,无论是巨额的感谢费,还是表达自己心意的其他行为,都是一种正常的感谢与被感谢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受贿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来看,构成受贿的特征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宜,比如自己是管行政审批的,行贿者是需要办理行政审批而向管行政审批者送钱送物,这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宜;二是索取或是收受他人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索贿,收受他人财物属于受贿;三是目的性很强,受贿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公职人员在紧急情形下救人,有的是属于本人的工作职责范围,比如在高速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消防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发生地开展救人,由于出警及时,挽救了救助者的生命。
但这种救助是属于职务救助,是交警部门或是消防部门履行职责的过程,虽然通过自己履行职责,挽救了被救者的生命,事后被救者要感谢施救自己的交警,消防队员,感谢是可以的,但巨额感谢费还是不能收的。如果被救者非要感谢,那就要去单位感谢,将感谢费交给单位,作为赞助单位的费用更为合适。
如果公职人员救人不属于正常履行职责,而是一种突发行为,那么被救者要给予巨额的感谢费,即使公职人员收了感谢费,也不构成受贿。
比如国庆长假期间,公职人员外出休假旅游,在出行的路上,遇到重大交通事故,如果不紧急救助,将会导致被救者失去生命,于是在交警部门,消防救援人员没有达到之前,提前按采取了救助措施,将被救者从死神手里夺了回来。
救人者虽然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但不属于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是在休假外出旅游期间,这种行为就应当属于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行为。施救者康复以后,要去对施救者给予巨额的感谢费,只要这种感谢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即使收了这个巨额的感谢费,也和受贿两个字无关。
因为这既不是利用职务上便宜,而救人者本身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但救人是第一位的,如果自己不救,被救者就会出现生命危险。生命至上,生命是无价的,被施救者刚好是一位富豪,可能在他的眼里10万元和普通人的1万元是没有区别的,而且施救者是发自内心的要感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因为紧急情况舍己救人这是一种善举,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国家是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除了国家应当给予奖励以外,被救者要给予巨额的感谢费,只要这种感谢是发自内心,本人也有那个经济承受能力,公职人员即使收了这个钱也是合法的,不构成受贿,不改变感谢费本身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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