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原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由于现在有些人的反咬一口让助人变成了冒险。
河北一个男子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好心救了被困在车内的孩子,却被车主索赔。这其中是否存在什么隐情呢?
事情发生在河北,那是一个炎热的下午。王先生为了在结婚纪念日这天给妻子一个惊喜,专门请了半天假去超市买了许多妻子爱吃的菜。
拿着菜走在回家的路上,王先生想着晚上的计划,想着和妻子结婚以来这些年的生活,忍不住的开心起来。
就在王先生美滋滋的骑车回家的路上,他一偏头发现路边停了辆白色的轿车,车后坐上好像有个小孩子。
王先生四处看了看,并没有看到像是孩子家长的存在,于是他便停了车,来到白车的旁边,仔细一看,确实是个穿着红色衣服的小男孩,大概五六岁的样子。
王先生拍了拍后车窗,但是那个小孩没什么反应。王先生看孩子脸色潮红,头发被汗浸湿,已经处于半昏厥状态了。
看到孩子这个样子,王先生也着急起来,对着周围大喊:“谁家的孩子啊,快来开开车门啊。”
王先生的呼喊引来许多行人的驻足,但却迟迟没有人站出来。看着孩子的状态越发不好,王先生狠了狠心,把菜放下,拿了块砖头,用力的一下一下的冲着车窗砸去。
终于在王先生的努力下,后车窗被砸了个大洞。王先生把砖头一扔,小心翼翼的伸手把孩子抱出来。
为了避免孩子被碎玻璃划伤,王先生用自己的手臂将孩子环住。后来,孩子毫发无损的被救了出来,而王先生的手臂被玻璃刮的鲜血淋漓。
在周围人的帮忙下,将王先生和被困小孩送到了医院。在医生的全力救治下,小孩很快就脱离了危险,王先生却因为手肘挫伤打了石膏。但王先生心里却很开心的,毕竟他也是一个父亲。
而正当王先生倍感欣慰的时候,一声指责却迎面扑来。原来是被救小孩的父母。
两人一见到王先生,就质问他为什么要砸坏他们的车窗玻璃。王先生也没想到会遇到这种情况,所以愣了一下才解释说是为了救孩子。
本以为孩子父母听到这个原因怎么着也该作罢了,没想到他们的反应更是出人意料。
孩子父亲直接对着王先生说:“谁用你救了?我们求你救了吗?你砸窗户跟谁说了?”
这下子,别说王先生了,连同周围的医生护士也都惊呆了,纷纷替王先生解释说好话,但两人仍旧是油盐不进,嚷着让王先生赔偿他们的车窗损失。
王先生实在无奈之下才选择了砸车救人,自然不肯做出赔偿。而被救小孩的父母却始终不依不饶,直到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工作人员调查之后,最终认定王先生不存在侵权行为,不需要给予赔偿。
虽然在法律支持之下王先生不用作出赔偿,但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王先生也对这件事心有余悸,表示以后都不敢轻易的帮助别人了。
被帮助人家属的反咬一口,终究还是寒了好人的心。王先生为救人伤了自己却险些摊上官司,不仅让他难以释怀,也让了解这件事的我们心有戚戚。
【·以案释法·】
在王先生救人事件被发到网络上之后,也引起了一番讨论。有人支持被救儿童的父母向王先生索赔,也有人指责被救儿童的父母不负责任还不懂感恩。
但见义勇为是没有错的,法院的判决也是没有错的。至于为什么,让我们从几个方面详细来说一下吧。
一、正常情况下砸坏车窗到底要不要赔偿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如果是单纯打坏车窗这一个行为,那无疑是侵犯了车主的权利。根据《刑法》中规定,故意毁灭或损害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所以说这个还是要看车窗的价值,如果是一般情况,那么只需要赔偿车主车主维修或者更换玻璃的损失。
但是如果受损的车辆是天价豪车或者特殊车辆,砸坏车窗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5000元,那么这个时候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不仅仅要承担责任民事的经济赔偿,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既然砸坏车窗要赔偿,那么为什么法院并不支持被救儿童父母的索赔呢?
那是因为王先生砸坏车窗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报复,泄愤等故意搞破坏,而是为了救被困在车里的孩子。
在《刑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受到正在发生的危害时,不得已作出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负刑事责任。
而在《民法典》中也明确了因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紧急避险人没有过度行为的,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再来对应王先生的行为,王先生砸车撞是因为要救被困在车内的小孩,而且当时被困儿童已经处于半昏厥状态,情况已经相当危急。
并且王先生在砸车窗之前也寻找过车主,但始终未果,不得已才选择了砸车窗救人。
而被救儿童的人身安全与车窗相比,自然是被救儿童的人身安全更为重要。所以王先生砸坏车窗属于紧急避险,并且不存在过度行为,自然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了。
三、王先生为救人受伤是否可以向被困儿童的家属索要赔偿呢?
虽然老先生救人并不是想索要赔偿,但王先生受伤却是实打实的。
而手臂的划伤和手抖的做上可能会影响到日常的生活和工作,并且还需要一笔治疗费用,那么这些损失可以要求被救儿童的父母赔偿吗?
从法律上来看,是可以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因保护他人而受到损伤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者可给予一定补偿。没有侵权人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由受益者给予适当补偿。
而王先生为救被困儿童受的伤,而被困儿童是被父母遗忘在车里的,所以我们可以认为父母是侵权人,那么由父母给予赔偿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是孩子自己上车后误锁车门导致被困的,那么就不存在侵权人,但父母作为受益人,给予王先生一部分补偿也是应该的。
四、父母将孩子放在车内导致孩子遇险,那作为父母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呢?
在案件公开之后有人疑惑,如果父母将小孩遗忘在车里导致小孩死亡,那么父母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呢?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错误预估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严重后果。
而无论是疏忽大意造成的,还是过于自信造成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死亡的。
但是将孩子遗忘在车上,虽然这并不是做父母的主观上的一个行为,但是,单纯的遗忘是属于疏忽大意,而以为只是锁一会儿,没有什么问题,那就是过于自信。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已经造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虽然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看以往发生过的类似案件,很少有真正对孩子父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是在中国人的普遍观念里认为父母的非故意性,并且对已经承受丧子之痛的人在追究刑事责任,似乎有些不人道。
但也有很多从业人员建议对父母追究责任,不过可以从轻处置。
至于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方面,《南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不能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独自留在家中或车内。
但在河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不过我相信随着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越加完善。
五、被困儿童的父母将孩子留在车内,险些发生意外,是不是可以认定为疏忽照顾儿童罪呢?
在案件公开之后,网友们的讨论中有这样一条是关于疏忽照顾儿童罪的,那么到底有没有涉及到这一方面呢?
其实对于疏忽照顾儿童罪这一法律,我们可能听说的比较少,因为它是香港法律中的一条规定。
在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中明确了,任何对16岁以下儿童负有管养责任的人如故意忽略该儿童,可能导致儿童受到不必要的损害的,可以认定为疏忽照顾儿童罪,最高可以监禁四年。
如果单看法律条例的话,被困儿童的父母确实是触犯了这一条法律,不过目前为止大陆并没有疏忽照顾儿童罪这一条规定。
但是近几年由于疏忽照顾儿童而导致的儿童意外事件越来越多,有很多从业人员建议设立这一条法律,相信随着各方的努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
近几年网络上总说唯有当父母不需要考试,其实也从侧面反映了当代有些年轻人确实比较缺乏照顾孩子的能力。
但是总有人在弥补这一部分能力,就像案例中的王先生,用他对孩子的心疼与怜爱弥补了孩子父母的大意。
所以对于敢于见义勇为的人,应当给予支持和感恩,而不是讹诈与索赔,不然寒了好人的心,等孩子再遇到危险时还有谁敢出手相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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