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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女子买5袋过期大米索赔6250元,被超市打进医院

重庆,一对夫妇在超市购买5袋大米,刚付完款准备离开,店员发现大米过期,立刻向他们道歉并主动提出更换,女子却以退一赔十为由索赔6250元,双方发生争执,老板突然拿着铁锹冲来,将夫妻二人打伤:她是职业打假人!

(案件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据当事人李丽介绍,事发时是个周末,她和丈夫一起外出,准备去超市逛逛,顺便买点生活物资,走到大米售卖处时,发现有款精制米十分便宜。

平时50斤大米至少150元,当天却只要125元,店家称是在搞促销活动,李丽心想大米反正要吃,趁价格便宜可以多买点,于是她大手一挥购买5袋。

夫妻二人合力,将大米搬至店门口,李丽支付625元后准备离开,谁知此时服务员却发现不对劲,她告诉李丽大米已过期,并向李丽连声道歉,表示可以立即给予更换。

李丽对此无法接受,她觉得超市开门做生意,就该确保商品质量合格,可现在超市却将过期大米堂而皇之拿来卖,简直是不拿顾客健康当回事!

李丽拒绝店员道歉和更换的请求,坚决要求10倍赔偿,李丽认为,现在她已经付完款,大米也搬到店门口,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店家作为销售者,售卖不合格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她有权要求退一赔十,即返还625元的同时,再获得6250元赔偿。

服务员一个月的工资,也不过3000多,现在李丽一下子要6250元,她自然不敢答应,于是反复赔礼道歉,可李丽坚决要求按规定办。

服务员见李丽不依不饶,便向老板报告此事,不久后,一名男子现身,与李丽进行沟通,李丽仍没有丝毫动摇,男子突然拿起铁锹,朝着李丽夫妻一顿猛拍。

李丽夫妻没想到,光天化日会有人暴起行凶,被铁锹拍得嗷嗷直叫、倒地不起,还是围观群众见状阻拦,才将两人送进医院!

事后李丽找来媒体报道,控诉这家超市是黑店,自己正当维权,却被暴力殴打,且打人的就是老板,不仅要赔偿,还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可超市负责人却有不同说法,他告诉记者:李丽是名职业打假人,到店里来就是找麻烦,想要讹诈6250元,自己一方已反复道歉,且同意更换商品,她还不依不饶!

超市负责人还说:李丽所说的老板打人,纯属子虚乌有,打人者只是一名普通超市员工,精神有些不正常,以前还住过院。

目前,李丽夫妻仍在住院,详细情况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那次,此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

1.首先,超市必须确保食品安全!

超市作为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应该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并对销售过期商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9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少于1000元。

据此,若认定超市故意售卖过期大米,消费者可索要10倍赔偿,不过,要索赔必须认定超市故意,从服务员的反应来看,很可能是无心之失。

即便如此,售卖过期食品,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货,从法律角度而言,李丽索要10倍赔偿并无不妥,超市不愿赔偿也有一定道理。

2.其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按照自己的需要和预算进行选择,同时也应注意检查商品的保质期限。

李丽自称普通消费者,却被老板直指是职业打假人,从种种外在表现来看,李丽只买5袋大米,且坚决索要赔偿,应是职业打假人无疑。

不过,即便认定李丽职业打假,根据现有规定,她仍可以索要10倍赔偿。

3.最后,打人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超市负责人称,打人者是普通员工,即便情况果真如此,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丽夫妇被人故意打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医疗费必须由打人者承担,超市作为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可向工作人员追偿。

除民事责任外,打人者还需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若伤情达到轻微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可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若伤情达到轻伤,根据刑法第234条,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达到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可减轻行政和刑事责任,超市负责人称,打人者有精神问题,必须拿出相应证据,且经过法定程序鉴定,否则必须承担严肃的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说,即便李丽职业打假索赔令人厌恶,老板认赔也就是6250元的事,现在不仅不赔,还将人打进医院,不仅要破财,还无法消灾,可谓得不偿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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