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一大爷再婚后离婚,其要求继女对其进行赡养,继女不同意。大爷将继女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大爷张某原来是北京某单位职工,和原配育有一子,因为夫妻关系不和,两人离婚。
随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吴某。吴某当时刚刚30多岁,比张某小了10几岁,十分漂亮,也刚刚离婚,从河北到北京打工。
张某看到其年轻,也不在乎其不是北京户口,而吴某也想在北京落户,双方遂结为夫妻。
婚后,吴某将自己的女儿朱某接到北京上学,张某视为己出,不仅供其上学,而且家中拆迁的房屋,也给了朱某一套房。
没想到,随着在一起的时间增多,张某与吴某矛盾增加,两人十多年的婚姻以离婚而告终。
后来,张某以自己年迈生活困难为由,向朱某索要赡养费用,朱某不予理会。于是张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诉讼理由,
1、朱某对其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张某表示,朱某是他的继女,自己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2004年来北京上初一,直至大学的费用均由张某支付。吃、穿、住、用、行等各种费用,全部由他负担,其已经与朱某形成抚养关系。
如今自己虽然与吴某离婚,但是与朱某的继子女关系没有解除,朱某应该对其进行赡养。
现在他年岁已大,收入需支付生活、水、电、燃气、电话费、吃喝穿用、社交、生病还需治疗,其退休工资已经无法承当,生活困难,有要求朱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朱某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
张某表示,朱某在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分得房屋一套、拆迁款十多万元,现朱某有房屋出租收入,大学毕业已工作十多年,有工作能力和固定收入,朱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最后,张某表示,自己一直将朱某视为亲女儿,尽量提供最好的条件满足其学习生活需要,而且还给了她一套房屋,如今她翻脸认人,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
朱某则辩称,
1.自己没有赡养义务
朱某表示,自己不是张某的亲生女儿,双方的父女关系是基于母亲的婚姻形成的,现在母亲吴某与张某已经离婚,双方的父女关系已经结束,所以自己没有赡养张某的义务。
2、自己没有赡养能力
朱某表示,她目前未婚,无房无车,需租房居住,失业无收入来源。
如今母亲年迈,房租生活费用及医疗每月约3500元。生父67岁无住房,无收入,多病,房租和生活费用及医疗约每月3000元,又因生父检查出脑部和消化疾病,需巨额治疗费用及日常看护。
因此自己没有再赡养张某的能力。
3、张某没有生活困难
朱某表示,张某收入良好,且有其他子女。生活根本不算困难,退一步讲,就算赡养也要和继父儿子共同赡养。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朱某在张某与其母亲吴某登记结婚时仅11岁,朱某与张某存在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张某与吴某离婚,婚姻关系解除,但张某与朱某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
因此,朱某对曾经抚养教育过她的年老体弱的张某应尽赡养扶助义务。结合张某、朱某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庭审中的陈述,法院酌定朱某每月支付张某赡养费1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朱某于2022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张某赡养费1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只要父母尽到抚养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都要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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