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发生在上海的真实故事,也是一个关于亲情和责任的故事。一个80岁的老母亲,因为不满意女儿的赡养态度,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而女儿却表示,自己已经退休,每月的收入只有3080元,还要看病吃药,根本无法承担这笔钱。这样的母女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让我们从背景、原因和影响三个方面来了解这起案件。
背景
老母亲徐阿婆已经80多岁了,她一生育有一儿一女。如今,儿女都已经年过五旬,迈入了初老的行列。徐阿婆从未在上海市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也未在上海市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徐阿婆本人无任何收入或补贴,老两口每月靠丈夫张阿公一人的退休金生活。徐阿婆说,儿子虽在外地工作,但对自己一直很好。每年都会一次性支付给徐阿婆赡养费7千到8千元,并承担了老家的人情世故支出,至今已给了徐阿婆和丈夫赡养费共计10多万元。
女儿张阿姨虽在身边,但对父母却不够好,她不仅将老两口名下的房屋私自过户至自己名下,还经常与父母吵架,不探望、不赡养父母。徐阿婆对女儿很不满意。因此,徐阿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张阿姨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每月3000元。
原因
对于徐阿婆的指责,张阿姨表示,自己也很无奈。她说,自己在退休以前,也曾不定期地支付给父母赡养费。但现在她已退休,每月退休金只有3080元 ,且同样常年需要看病吃药 ,实在无力支付给父母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徐阿婆所说的那套房屋 ,虽在张阿姨名下 ,但一直由老两口和以及哥哥(即徐阿婆的儿子)的女儿共同居住 。如果父母居住至哥哥处,张阿姨愿意将这套房屋出租,所有租金均支付给父母作为赡养费。
对于女儿的说法,徐阿婆不赞同。她表示,张阿姨的丈夫也有收入,即使张阿姨存在经济困难,也应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影响
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虽然张阿姨辩称其每月养老金收入较低,但赡养父母是其不可推脱的法定义务,张阿姨应履行义务。本案中,虽然徐阿婆自述没有收入,但丈夫张阿公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徐阿婆所有。同时,根据徐阿婆自述,其子每月支付给老两口二人的赡养费约600元左右。现徐阿婆主张女儿应每月支付其3000元赡养费,明显金额过高。因此,一审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令张阿姨每月支付徐阿婆赡养费200元。
一审判决后,徐阿婆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二中院经综合考量,将张阿姨每月应支付的赡养费调整至500元。上海二中院指出,孝敬赡养父母,是中华传统美德。赡养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涵盖精神上的抚慰。张阿姨作为女儿,理应感恩父母亲含辛茹苦将其养育成人,在父母亲年迈之时,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付赡养费外,也应给予其精神上的关怀,助其安度晚年。同时,徐阿婆作为母亲,也需体谅女儿,对女儿多一些宽容和理解。
个人观点
我认为这起案件反映了一些社会问题和家庭问题。首先,在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尊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老年人应该享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保障,而不是完全依靠子女的赡养。其次,在家庭关系方面,子女对父母有着天然的亲情和责任。子女应该尽力而为地孝敬父母,并且与父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父母也应该尊重子女的选择和难处,并且给予子女适当的空间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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