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女子领了50斤扶贫大米后,在扛米上楼时不幸猝死。扶贫公司出于善心给了5000元慰问金,可万万没想到,女子的家属竟将扶贫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44万元。在法庭上,女子家属发出了灵魂质问:“既然是扶贫,为什么不把米送到家?”
据了解,当地经常会有一些企业去贫困村扶贫,扶贫的物资多为柴米油盐,这比较实惠。女子金某是某贫困村的贫困户,她为了赚钱养家,所以就去了城里打点零工,平时也租住在城里。事发当天,某国企公司买了很多大米和豆油,来到金某所在贫困村发放扶贫物资,并安排了员工吴某负责发放事宜。吴某接到工作任务后,立即和指定贫困村的干部们接洽,然后号召村民聚在广场上,一家人发一袋50斤大米和一桶豆油。可等村民们都领完了,金某都还没有出现。吴某核对名单后,立即联系金某到场领物资,但金某表示城里干活实在走不开。
吴某心想反正等下也得去城里一趟,就帮金某把米和油送过去得了,于是吴某和金某打了个招呼。金某得知吴某要亲自送货上门,在电话里不停地感谢,并表示就在家楼下等着。当吴某开车来到金某家楼下时,金某已经等候多时了。随后金某在名单上签了字,并领取了自己的50斤大米后,直接扛在肩上,先爬楼梯回家了。吴某从后备箱里拿出一桶豆油后,决定直接送到金某家里,这样省得金某来回跑两趟了。可万万没想到,就在吴某爬到一楼到二楼的楼梯平台处时,发现金某已躺在地上不省人事了,大米还压在了她的身上。
吴某立即搬开大米,然后叫了救护车。可不幸的是,金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金某的死因为猝死。
对于扶贫工作遇到这种事,扶贫公司也深表遗憾,于是拿出5000元的慰问金,交到金某家属的手上。可谁能想到,金某的家属在领完慰问金后,竟然将扶贫公司给告了,还要求扶贫公司赔偿44万元。
在法庭上,金某的家属理直气壮地说:“金某她扛着50斤大米独自上楼,只是不想麻烦吴某,实际上金某那瘦弱的身体根本扛不动。吴某应当意识到金某扛不动,却没有主动帮忙把大米扛上楼,导致金某死亡,所以扶贫公司应当赔偿。”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这万一金某吃大米时噎死了,是不是还得怪扶贫公司的米不好咽?”
还有网友说:“金某家属的行为叫以冤报德,就不该赔偿。”
但也有网友认为:“既然这是扶贫工作,那就要更加贴心和细心,要多关注贫困户的健康,让一个瘦弱女子扛50斤大米还要爬楼梯,确实有点过分了。”
那么法院是支持金某家属的索赔,还是认为扶贫公司不该赔偿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扶贫公司(吴某)要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与金某的死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才会支持金某家属的索赔。
首先,扶贫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金某的家属来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金某家属认为,吴某未预料到金某扛不动50斤大米,未把大米扛上楼送到金某家中具有过错。
但法院认为,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吴某是扶贫公司的代表,他的任务就是配发大米和豆油,但并没有法定义务将大米和豆油送到金某家里。
也就是说,吴某从村里把大米和豆油送到金某在城里的家楼下,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其次,吴某无法预料到金某会因扛大米而猝死。
通常来说,人的外表瘦弱,并不代表其没有力气。吴某看到金某扛起了50斤大米就上楼了,正常人的反应肯定是觉得金某很厉害,人不可貌相。又怎么能预料到,金某会因为扛大米而死亡呢?
法院认为,吴某在发现金某不省人事后,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了善良人的义务,不能一味地苛求。
本案中的吴某不存在过错,扶贫公司也不存在过错。另外,扛大米致人猝死,这本就没有什么逻辑性可言,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比如:一个人因口渴去超市买水喝,结果喝得太快被一口水给呛死了,那难道还要怪超市把水卖给了死者吗?
最终,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的赔偿诉请。金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予以了驳回。
最后,金某家属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讹人”行为,对于这种不良风气,应当予以摒弃。同时,我们对扶贫工作要有一定的感恩,而不是人家来扶贫了,还吹毛求疵,否则必然会让扶贫者们的积极性降低,害怕再去做好人好事。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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