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凭啥养你?”八旬老太向继子讨要赡养费,法院:一分钱不用出
你能想象吗?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太太,居然把自己的继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每月给她赡养费。这是什么情况?难道继子就有义务养活继母吗?法院怎么判的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奇葩的案件,揭开背后的真相。
老太太的诉求
这个老太太叫王某英,1941年出生,已经年近八旬了。她和姚某明是夫妻关系,姚某明在和王某英结婚前,和他人育有一子姚甲。姚甲从出生后就一直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后来参军、参加工作,期间王某英偶尔和姚某明一起去看望姚甲,并在某些方面向姚甲提供经济帮助。王某英和姚某明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姚乙、姚丙,都已经成年了。姚某明于1998年去世,留下了两套房子,分别给了姚乙和姚丙。王某英现在每月有退休工资3000多元。
今年2月,王某英将姚甲诉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要求姚甲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她生活费、医药费等。她辩称,自己年老体弱多病,而被告从参加工作后就没给原告花过一分钱,对原告的生活不闻不问。
继子的反驳
姚甲则辩称,自己从出生至成年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原告从未管过被告的生活、学习、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他说:“你没养我小,凭啥要我养你老?”他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
崇川区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子女与父母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抚养教育包括生活上的照顾、思想行为上的教育、经济上的供养等多个方面。
本案中,姚甲从出生至成年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原、被告之间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故原告无权要求姚甲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英的诉讼请求。
王某英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我们的评论
这个案件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教育,让我们明白了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赡养义务不是一种单方面的强制性的义务,而是一种双向的、互惠的、基于感情和亲情的义务。如果继父母没有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那么继子女也没有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定,也是一种人性化的法律规定。
我们希望这个案件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反思,让我们更加重视家庭关系和家庭教育,让我们更加尊重和爱护老人和孩子,让我们更加珍惜和维护亲情和感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幸福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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