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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男子,路过一无偿献血点,便献了200毫升血,可几天后他翻出献血证,发现采血

昆明一男子,路过一无偿献血点,便献了200毫升血,可几天后他翻出献血证,发现采血量却是300毫升!男子感觉被骗,当即跑到血液中心讨要说法,可对方却不承认多抽,男子一怒之下将血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00元!

24岁的小周是四川人,在云南昆明一家鞋厂打零工,小周虽然只有初中学历而且家境贫寒,但他为人热心肠,从18岁就开始坚持每年献血。来到昆明打工后,他先后献血5次共计1000多毫升。

这天上午,小周来到昆明某商场闲逛,却发现商场门口停了一辆无偿献血车。小周也没有多想,于是一头钻进车里,在一名护士的引导下,填了一张《献血登记表》,表上他明确写着献血200毫升。

随后他来到抽血台,一位护士熟练地对小周进行了抽血。就在这时,小周发现车外突然下起大雨,他立即拿着献血证匆忙赶回了家。回到家后,小周随手将献血证扔在了桌上。

4天后,小周收拾桌子时,随手翻开了献血证,哪知道却意外发现,献血证上写着自己前几天献的血竟是300毫升!也就是说,献血点竟多抽了自己100毫升!

小周顿时又气又怒,他虽然年轻但身体瘦弱,献血次数也很多,所以此次献血量只有200毫升。明明献200毫升血,却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多抽了100毫升,小周感到自己的爱心被欺骗,心里越想越生气。

小周立即来到献血点查询到底被抽了多少血,结果献血车上的电脑上确实写着献了300毫升,现场的医生也再三强调电脑不会出错!

小周随后又立即赶到献血中心,可献血中心却说并没有多抽,实际只抽了200毫升,只是献血证上写错了字,还提出来要帮他改过来!

可小周却不干,根本不相信献血中心没有多抽,还要求他们公开道歉,哪知却遭到血液中心拒绝。小周一怒之下,便将血液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1万元。那么,小周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1、献血点到底有没有多抽小周的血?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呢?

据小周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他在献血登记栏里确实写了献血200毫升,但最终的献血证上却写着300毫升,自己有理由相信被多抽了100毫升。

血液中心则辩称,确实只抽了小周200毫升血,他的献血证上的300毫升完全是个笔误。据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献血点大多数人献的是300毫升血,所以工作人员习惯性在献血证上盖300毫升的条章,小周献血证上也就错盖成了300毫升条章。

但法院认为,血液中心自称盖错了章,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说盖错了章,要拿出可靠的证据,血液中心因无法拿出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血液中心又表示,小周抽出来的血还在血液中心放置,里面确实是200毫升,据此,血液中心认为根本没有多抽。但法院认为,该血包上虽然写着小周的名字,但没有他本人签字确认,也不能认定血就是小周的。因此,法院从现有证据链认定,血液中心多抽了小周100毫升血。

2、血液中心多抽了小周100毫升血,是否违法?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根据《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行为守则》规定,无偿献血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他人参与无偿献血。

在未经献血者小周同意的情况下,血站强行多抽取100毫升血,无疑违反了自愿原则,漠视了义务献血者知情权,也违反了《献血法》关于献血自愿的规定,侵害了小周的生命健康权。

当然,血液不能作为商品来计算,所以对多抽走的100毫升血是无法计价的,生命健康权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根据法律的规定,人身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法院判决血液中心向小周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血液中心不服,当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血液中心违反了献血自愿的法律规定,判决维持原判。

此时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 现实中很多献血者急需用血时却并未享受献血时承诺的权利。《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因病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全部或部分免费用血。

虽然法律规定无偿献血证是用血紧张时优先用血的凭证,但现实中献血者却往往在关键时刻无法用血,或者要付出很大代价,这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无偿献血的积极性,也是各地血库一直血荒的原因之一。对于此事,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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