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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大了!五大疑点浮出水面,建个桥就是寻衅滋事?事件将迎来了转机

吉林省有一回乡男子,见村民过路艰难,便自费十几万,为村民们搭建了一条浮桥,谁料该男子的举动却给其带来了严厉的惩罚,究竟发生什么,才让好心的男子遭到如此对待?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好心修桥的男子名叫黄某,今年五十多岁,之前一直在在外做点小生意,经过多年的辛苦劳作发了一点小财,这时候的黄某就想着享受点清福,带着妻子儿女回到家乡的小乡村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

于是黄某就带着自己的全部家当回到了吉林省的某个偏僻小村庄,这个小村庄的最前面存在着一条小河,行人们过路很不方便,如果不走这条路,那么村民们就需要绕行七十多公里,开车四个小时才能到达对面。

而当地村民因为经济不发达,大多数人人家是没有车的,只有少数村民家里有一只小船停靠在岸边。

黄某刚到这个村庄,就发现了这个极大的不便,于是就和妻子以及亲戚商量,自己出点钱就搭建一个浮桥,既方便自己也造福村民。

妻子和亲戚都觉得黄某的想法很好,于是很支持黄某,黄某得到亲人的帮助之后,立马就决定开始动工搭建浮桥。

于是黄某就购买了材料,因为浮桥的主要承载物体是浮筒,于是黄某就买了一些浮筒,还买了一些木桩、栏杆、钢板,以便于实现平稳和安全的需求,构造非常简单,可用于人行和车行。

花了大概两个月,数十万元,在黄某及其亲友尽心尽力的监工下,浮桥终于搭建好了,此桥大约十五米长,五米宽,有了这座浮桥,村民从此之后过路也方便了,村民也纷纷说道他们以后有了这个浮桥就方便省时了许多,纷纷感谢黄某的举动。

村里的村民为了感谢黄某的举动,毕竟大家都知道黄某不容易,也没有多少钱,都是自己赚的辛苦钱,还这样好心自费花了十几万,只为造福当地村民,于是路过的村民在过路的时候都会主动的付费一元,两元,虽说并不多,但是代表了村民的淳厚朴实和知恩图报。

黄某对村民的举动一开始推脱,但是由于村民太过热情,不好拒绝,再说自己也确实花了数十万元,积蓄都因为造桥被掏空了,于是黄某也拒绝不了村民的好意,就主动收下了。

时间久了,当地的水利局发现了此事,于是严厉的呵斥了黄某,说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非法建桥行为,还收取村民过路费,强令黄某立刻拆除浮桥,然后处罚了黄某上万元。

黄某对此表示不服,自己明明是做好事,尽心尽力的为村民搭建浮桥,只为村民行路方便,如果拆了,村民行路怎么办啊,而且过路费是村民自愿赠与的,自己怎么就违法了呢?

黄某对此郁郁寡欢,于是找水利局理论,讨个说法,但是水利局以黄某寻衅滋事为由,将黄某告上了法庭,然后黄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之后的亲戚听说了此事,也是异常气愤,一群亲戚也去理论想要为黄某讨回公道,结果这群亲戚也被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被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面对这样的判决,黄某表示不服,在2021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然后被法院驳回,此事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不少网友对此发生了热烈的探讨。

不少网友认为黄某只是在造福百姓,凭什么拆了他造的浮桥,还让他交那么多的罚款?对于网友们的讨论,下面我们就来仔细看看吧。

我们都知道无论在什么年代,一座桥梁都是人们进行交通活动和行为的必需品,一般我国能看到的桥梁都是由国家出资建造,但是国家也有看不到和顾及不到的地方,比如有一些偏远的山村,行路十分艰难,总是需要桥梁的帮助。

但是这些地方由于交通闭塞,村民过路出行又十分不便,所以有的村民想要自己建造桥梁,方便大家出行,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有了桥梁有了路,不仅方便村民出行,还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实现脱贫。

有句老话讲的好:“要想富,先修路”,但是在我国如果想要私自建造桥梁,必须是要符合法律规范的。

一、本文中黄某私自修桥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可得知,非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河湖水面、河道、湖泊、水库、堤防、沿海海域和其他水域上建造、改建或者移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所以本案中的黄某事先并没有告知政府自己要进行修路的行为,没有得到政府的批准,没有获得相应的关于搭建浮桥的批准文件,就擅自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上,购买材料,搭建浮桥,所以黄某的行为的确是违法的。

其次相关的法条还有《城市规划法》中第五十八条规定,这条规定阐述的是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经审批后实施。

这就意味着黄某如果在城市中建造桥梁,需要先编制项目规划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而本文的黄某并没有采取合法合规的相应措施。

二、那么为啥国家要制定这样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私自造桥的行为呢?

因为国家对人们私自造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在修建桥梁时首先要确保的就是安全安全问题。

人们在自建桥梁的时候,最看重的一定是安全问题,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没有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桥梁的长度和宽度的选择以及桥墩和桥梁材料等的选择,稍有不慎,就无法确保桥梁的稳定性和承重能力。

那么行人在过得路的时候,就有可能会出现坍塌事故以及丢失性命等严重后果。

第二点我们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就是环保问题了。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生态环境越来越重视,如果黄某在自建桥梁时,没有选择环保材料,就有可能出现破坏河流、湖泊等水域的生态环境的情况,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绝对是严令禁止的。

最后一点就是关于后期的维护问题了。

如果黄某建造了桥梁,后期不管不问,政府也并不知道此桥存在的事实。

那么假设这时的黄某持有一种不认真不负责的态度,造好了桥梁之后,不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以此来确保桥梁的安全和稳定的话,这样就可能随时会出现上文所说的坍塌事件,导致严重的后果,到时候又有谁来承担责任呢?

所以自建桥梁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注意桥梁的安全、环保和维护问题,而黄某都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所以水利局对此采取措施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本文中的黄某,虽然考虑不周到,造桥的行为违背了法律,但是他的行为的确是个善举,造福了一方的百姓,法律虽然是无情的,可是人却是有情的。

相关的部门应该酌情考虑黄某的善行,而且当地的政府也应该重视黄某造桥的意图,重视村民真正的需求,为村民真正的解决交通不便的状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真理,让村民感受到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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