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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修改,但绝不能耍无赖!否则会严重损害公信力!

之所以我突然这到这个问题,就是因为最近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不守信用的例子。我们比如有某地制定政策,有奖举报车辆违章的行为;我记得法律规定对于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十倍赔偿的问题;还有我以前写的一篇文章,一个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险,根据天气情况保险获利的行为。在我看来,既然是有明文规定,有相应的法律条款,都应该执行。如果发现执行的过程中,出了问题可以及时提出修改,而不是以恶意获利职业打假和保险诈骗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导致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最近也同样发生了一件事,山西某地发布一条有奖举报的消息,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合发布了《关于治理“车窗抛物车辆抛洒(撒)”等不文明行为的通告》,鼓励市民抓拍“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举报信息经核实真实有效的,给予同一行为首位举报者100元奖励。广西一男子看到这条消息后,便联合一位朋友前往山西进行拍摄,并成功跨省举报982起车窗抛物的违章现象,要求兑现9万多元奖金。但等到男子前去兑现奖金时,却被城管局告知:8条合规举报已奖800元,其余属恶意举报为赢利。我们看一看,这个理由是不是似曾相识?又来一个恶意赢利。用一句老话说:你如果玩不起,就别玩,何必呢?既然有着明文的规定,人家也是根据规定来举报的,过程和结果合法合理合规,怎么就成恶意赢利了呢?难道赚钱赚一百是正常,赚一万就是恶意赚钱?

所以说,从这个例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之所以当地城管局不愿兑现这部分奖金,并不是因为付不起这笔奖金。而是片面的认为男子不应该以此为业,搞个一件两件还好,你搞个几百件赚了几万,说实话:让人生妒。也因此,这种行为就变成了恶意赢利。因此,我也想到一些工厂企业的问题,如果是按件计算工资,普通人可能一天只能赚200元左右;但是有一个工人采用的特殊的方法,把效率成倍提高,一天能够赚到2000元。那么请问这种行为到底是应该企业改变工资计算规则?还是认为工人恶意赢利而拒绝支付呢?我认为一个诚信的企业肯定是从改变规则下手,而不会因此而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毕竟诚信对一个企业来说非常重要,这也是一个企业的根基。

那么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来说,不也是同样如此么?为什么同样的事情,一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手里,就完全变了味了呢?人家明明是按照你发布的规定政策,合法合理赚钱的,如果你觉得规则不合理,可以及时修改规则,这很正常。但是不能因为别人举报次数过多而拒绝支付,更不能说别人是恶意赢利,这种行为说得难听一点,与市井泼皮无赖有什么区别?规则是你自己定的,结果你自己不遵守规则,还破坏规则,大家想一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其实当地城管局和交警支队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在后来发布了一个补充通知,同一身份证号每月举报上限10条。这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男子请求奖励的行为,全部发生在补充通知发布之前,也就是说男人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应该予以支持。

那么从上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某些地方过于随意,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根本没有考虑到实际的效果,而是拍脑袋决定的。一旦出了问题,不是想着立即解决规定政策的问题,而是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的问题。那么这样一来,政府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长久以后,如果一旦有政府再发布这样类似的消息时,还有群众会相信么?我觉得相信的人会越来越少。同理,其实我一直对于“职业打假”这个名词,也非常的反感,在某些判决发明这个词之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相应的行为做出限制,也就是说凡是假冒伪劣商品,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10倍的赔偿。但是自从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这个名词出来之后,对净化市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很多市场局和质监局的同志都纷纷表示,其实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知识丰富,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更强,能够极大的震慑一些假冒伪劣商品的售卖流通者。也许正是因为动了某些人的蛋糕,这些职业打假的行为也同样被认定是“恶意牟取利益”,从而在很多的具体处理过程中不被支持。其实这两者的情况也相比较类似,如果有的人认为职业打假的这种行为不合理,大可以对相关的规则和法律进行修改,没必要因小而失大,丢失了诚信,损害了公信力,让群众看不起。就像我原来的文章里面所说的,法律的解释权在哪?并不在普通人民群众手里,而是掌握在一些执法者的手中。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自己制定规则,别人按照规则办事,却又以各种理由认为别人是恶意遵守规则,这简直就是一个笑话。

所以有很多网友说,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如果我们的执法者都不能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可以任意扩大一些法律规定的解释权,那这样的法律就不具有普世价值,就变成了某些人的工具。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公信力,更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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