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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厂”变成“军火商”?一企业主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被刑拘

生产的501个零件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后,在福建厦门经营一家精密机械公司的董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这些零件来自公司2022年承接的一位外籍客户的订单,董某妻子表示,当时丈夫和员工并不知道这些零件被用于组装枪支,“工厂每年会做上万种零件,都是收到图纸后加工,图纸没有写零件的用途,我们员工也没有见过、用过(枪)。”

该案于近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董某被控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

董某的代理律师周玉忠为他作了无罪辩护。周玉忠认为,涉案零件不具有主要性和专用性,不是枪支散件,而且董某不具有制售枪支的主观故意。

目前,该案仍未宣判。

案件:五箱零件被鉴定为扳机、击锤等枪支散件

起诉书显示,从2019年开始,被告人董某和业务员寇某某通过网络平台承接国外客户枪支散件订单业务,生产完工后通过货运公司发给国外客户。

2022年9月,寇某某承接了外籍客户Naser的枪支散件订单,董某定价并安排生产。2023年2月23日,该公司通过快递邮寄枪支散件至广州某贸易公司,准备装箱发往国外时,被发现其中五箱内有可疑物品。

公安人员接报后,缴获疑似枪支散件的钢铁材质物品一批。经鉴定,这501个零件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散件。2023年9月6日,广州越秀警方将董某和寇某某抓获,并缴获一批钢铁材质物品。经鉴定,其中78件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散件。检方列出的物证中包括击锤、扳机等枪支散件。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散件,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寇某某,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悉,11月5日至6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周玉忠提供的庭审笔录显示,庭审中,董某称自己不知涉案物品为枪支散件。据董某和寇某某供述,工作时,懂外语的业务员负责在平台上寻找国外客户,如果对方有意向会发图纸、报价,董某负责算毛利润、核价。董某称自己不懂英文,也没有与案涉外籍客户联系,公司也无枪支生产资质。

“普通老百姓不知道(涉案零件)是(枪支)配件的。”董某的妻子周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公司每年加工上万种零件,订单主要来自海外。去年出事后,工厂被封了28天,企业有15名员工被带走配合调查,目前,董某和寇某某仍被刑事拘留。

焦点:涉案零件是否属于枪支散件?被告人是否知情?

周玉忠告诉新京报记者,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属于枪支散件,以及被告人是否知情。

根据2019年12月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规定》技术说明中提到,枪支的主要零部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零部件,包括枪管、套筒、枪身以及闭锁、供弹、退壳、击发、发射等主要机构中起主要功能的零部件。

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到,针对送检的一批疑似枪支扳机和击锤,经与柯尔特M16A1型5.56mm自动步枪的散件扳机、击锤进行实物比对检验和装配试验,检材的外形、结构、尺寸、功能与样本枪支扳机、击锤一致,可实现互换,具有枪支散件的专用性。

但周玉忠认为,鉴定机构未首先排除涉案零件的通用件属性,直接用样本枪支互换,“涉案五金件广泛用于M16/AR15枪族的衍生品,包括模型(枪)产品、仿真枪、水弹枪等,不具专用性。”而且涉案零件本身不是部件,无法完成特定射击所需功能,只是上下机匣或枪管、枪身的辅助件,“击锤、扳机并不能完成射击击发功能,只是扳机组件6个中的2个,又与29个零件一起组成下机匣,不是具有独立功能的主要零件。”

他还表示,董某工厂均是看图下单、正常生产、实名公开销售,与枪支生产贸易隐秘性、暴利性有区别,董某不具有涉枪犯罪的故意。

专家:主观明知是构罪关键

新京报记者就此咨询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他表示,该案中,判断董某是否构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故意。“主观明知是构罪的要件,如果明知生产的零件是用于枪支,而且扳机是比较核心的部位,那可能涉嫌犯罪。主观明知也包括应当明知,也就是根据客观的情况来推断被告人是否知情,如果董某预见不到(零件被用于组装枪支)或者被蒙蔽,就不能认定为主观明知。”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董某一案并非个案。

据媒体报道,2022年10月,江苏的马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起诉。警方在其五金厂内发现了1977个“铁头子螺母”产品,认定为国外一款AR15系列制式枪支的配件枪管螺母。马某某的家属认为,铁头子螺母使用的是通用螺纹规格,应属于普通行业通用螺母,“这款螺母是根据国内多位玩具商的要求定制生产的,对方提供了样品和所需数据,称是用于组装玩具枪。”据了解,目前该案仍在等待审理。

在董某的案件一审开庭的第一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一起同类案作出一审判决。来自山东、浙江等地的11名外贸商因采购、网售枪支散件,被判处非法买卖枪支罪,其中两人同时也被判处走私武器罪。最终,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

一审判决书显示,珠海中院认为,对于涉非成套枪支散件案,不仅应考虑涉案枪支散件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散件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对于其中8名被告人,珠海中院认为,其所买卖的枪支散件均不构成套,未能组装成完整枪支;且被告人均是在国内网站上买卖散件,虽有规避网络平台检查、避免关键敏感词使用的行为,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相对不高,亦无明显逃避侦查的行为。综合考虑上述8名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社会危害性,在无其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下,仍应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一部分判决将在依法报最高法核准后生效。

新京报记者彭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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