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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超市诉烟草局夜查民宅案败诉,烟草局撤销立案并追责问责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烟草专卖局(下称:曾都烟草局)对该区好运来副食经营部(下称:好运来超市)的一次执法活动,引发诉讼。

好运来超市经营者郭女士称,2025年1月10日晚,曾都烟草局执法人员在对超市搜查后,又对其私家车和住宅进行搜查,超出了执法检查的限度。郭女士遂将曾都烟草局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起诉至法院。

曾都区法院于6月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法院认为,原告的住宅与经营场所存在混用情形,前述执法行为未损害原告财物、未超过合法限度,性质是检查而非搜查。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进入其住宅搜查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郭女士的诉讼请求。郭女士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法院。9月8日,随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都烟草局10月9日给澎湃新闻发来的书面回复称,随州市烟草局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该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时未对涉案卷烟进行封存,导致该案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遂责令并监督该局撤销立案,同步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超市经营者称执法人员进入其住宅搜查

今年59岁的郭女士和老伴王先生在随州市曾都区经营好运来超市已有多年,且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郭女士称,今年1月10日晚,该超市进来了自称“烟草执法”的三名工作人员,称怀疑超市违法进货,搜查未果后,三人要求前往郭女士家进行搜查。郭女士拒绝后,其中一人报警要求辖区派出所处警。随后,烟草执法人员对郭女士的私家车和住宅进行搜查。郭女士称,烟草执法人员和民警进入她家里,当着未成年人的面对各个房间进行搜查,“衣柜被翻得乱七八糟,明显超出了检查的限度。”

郭女士称,因临近春节,出于安全考虑,她将从合法渠道进的香烟暂时存放在家里,她的家距离好运来超市走路需要10分钟,“并不是超市仓储的延伸。”此外,烟草执法人员从其家中搜出存放的香烟后并没有按照规定当场进行清点。

2月27日,郭女士和王先生向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曾都烟草局执法人员和曾都区公安分局民警进入其住宅搜查的行为违法。

郭女士起诉后,曾都烟草局于3月7日向郭女士送达《撤销立案通知书》,终止了案件的处理。

一审法院:当事人住宅已被实际用作违法卷烟的仓储场所

曾都区法院于6月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经审理查明,1月10日,曾都烟草局接到举报称,好运来超市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线索举报,曾都烟草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进入该店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在店内检查完毕后,由王先生带领执法人员至存放卷烟地点进行查看,行至存放卷烟地点楼下时,此前接到烟草局执法人员报警的民警也赶到现场,民警核验确认区烟草局执法人员的证件后,劝说王先生配合区烟草局执法。区烟草局对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经区烟草局执法人员比对上述卷烟喷码标识,部分卷烟与本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购买的卷烟喷码标识不相符,部分卷烟喷码标识被刮损。3月7日,区烟草局向郭女士送达《撤销立案通知书》,终止了案件的处理。

曾都区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区烟草局是否有权进入郭女士住宅进行执法、该执法行为是搜查还是检查。

该院认为,在区烟草局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郭女士有在家中非法存储大量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该卷烟数量大、品种多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说明其住宅与经营场所存在混用情形,郭女士家人通过三轮车将涉案卷烟从住宅转移,结合查获的涉案卷烟数量、品种进一步说明郭女士住宅已被实际用作违法卷烟的仓储场所,故被告有权进入原告住宅进行执法。

关于区烟草局实施的行为是搜查还是检查。该院认为,搜查和检查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性质、适用场景及强制程度。根据视频显示,在二被告进入时,先由王先生敲门后开门进入,二被告也依法出具执法证,在检查过程中区烟草局也仅对烟草制品进行查找,并在进入每处房间前,均询问了王先生本人,经其本人同意后才进入检查。执法过程均被视频记录,无不文明执法行为,未损害原告的财物,未超过合法的限度,区烟草局当场进行执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性质是检查而非搜查。

综上,曾都区法院判决驳回郭女士与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烟草局称执法取证存在瑕疵,撤销立案

一审败诉后,郭女士夫妇上诉。二审中,曾都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杨坤、曾都区公安分局政委杨家兵出庭应诉。

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区烟草局因举报掌握了好运来超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线索,在上诉人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持证对其涉嫌存储非法卷烟制品的店铺和住宅进行检查,于法有据。上诉人称其住宅未用于卷烟仓储,与现场检查在其家中发现大量烟草制品的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信。此外,区公安局系根据报警进行现场出警,未在现场进行任何搜查,故上诉人关于区烟草局、区公安局进入其住宅非法搜查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向该院提交行政执法人员出庭申请书,申请通知曾都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曾都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该院认为,一审程序中上诉人未提出该请求,且被上诉人已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交执法视频佐证,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随州市中院遂于9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诉讼之外,郭女士一家亦通过行政复议、投诉举报等方式反映此次执法活动中的其他问题。

郭女士称,卷宗资料显示,曾都区烟草专卖局于1月10日19时57分接到匿名举报,20时36分两名执法人员就进入超市,而从两人办公地点到达超市最快也要42分钟。针对该问题,曾都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书面回复称,案发当天,该局正统筹安排全体执法力量对辖区市场开展春节期间的市场检查。当天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在城区开展市场检查,李庆庆、张澜舰等在接到核实举报信息的工作安排后,第一时间赶到案发地。此外,2020年、2021年,该局两次对好运来超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过行政处罚。

郭女士质疑,为何曾都区烟草专卖局在没有出具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要求其缴纳5000元现金罚款?对此,前述书面回复显示,实际情况是郭女士提出为了不影响春节期间卷烟经营,希望能够快速把案件办结并早点退还卷烟,出于人性化执法、高效办案、不让当事人“多跑路”考虑,案件承办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裁量标准,电话通知郭女士准备5000元罚款备用金到曾都区局接受行政处罚。后期,由于该案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以郭女士并未实际缴纳罚款。2025年6月8日,郭女士向曾都区政府就上述问题提起行政复议。8月25日,曾都区政府驳回了郭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

为何该案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回复显示,随州市烟草局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该局执法人员在办理涉案卷烟入库手续时未对涉案卷烟进行封存,导致该案关键物证证明力不足,遂责令并监督该局撤销立案,同步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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