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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引诱男性发生关系留下抓痕报警,因敲诈勒索罪获刑

【“诬告易,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团伙引诱男性发生关系留下抓痕报警# 因敲诈勒索罪获刑】2024年2月26日,最高检曾公布了一批2023年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三人团伙引诱男方发生性关系后敲诈钱财,最终因敲诈勒索罪等获刑”的案例引发关注。

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共谋,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的成年亲属,由李某某通过社交软件或到酒吧等场所结识男性,以假装醉酒、无处可去等借口引诱男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故意在对方身上留下抓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强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以此为要挟向男方索要财物。王某甲三人采用此种犯罪方式共诬告陷害孙某某等8名被害人,导致其中3人被立案后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并对4名被害人敲诈勒索23.7万元,实际非法获取赃款8.7万元。2023年1月17日,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以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当前法律框架下,虽然《刑法》对诬告陷害罪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 “故意捏造事实” 的举证难度较大,多数诬告行为因证据不足难以追责,形成 “诬告易、追责难” 的现实困境。“

这一失衡现象不仅是个体权利的损害,更挑战了司法的公正性与社会的诚信基础,亟需通过法律完善与机制优化加以矫正。”李亚兵律师表示。

诬告危害深远,资深律师给出建议:针对这一现状,李亚兵律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应明确诬告的刑事责任门槛,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他人且造成严重后果,如被诬告者被羁押、名誉受损的,应严格适用《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同时强化民事赔偿机制,支持被诬告者向诬告人主张名誉权、财产权损害赔偿,明确赔偿范围,如律师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建立诬告行为记录制度,将诬告者纳入诚信档案,对其后续涉及的民事、行政纠纷中的可信度进行标注,提高诬告的社会成本。(南方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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