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产品运营

江西发布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和清单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司法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我省农业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我厅联合省司法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第一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司法厅
2022年6月30日

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农业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提升农业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在全省农业领域推行轻微违法不罚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全面提升农业法治化水平,促进农业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抓手;是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提升农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维护秩序、保护权利、维护公正、体现效率,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坚持职权法定,以严格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假劣农资、严格防控动植物疫情为底线,推进包容审慎执法,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案同罚,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过罚相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到过罚相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方式,依法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促使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到位后不予行政处罚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项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违法行为轻微: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少于100元,且违法货值金额少于500元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行政相对人无违法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少于30天的,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行政相对人仅违反轻微程序性规定,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情形。

及时改正: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对违法行为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相对人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为十个工作日。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造成国家和他人任何财产损失、个人人身损害后果及生态环境损害的。

(二)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认定参考标准

初次违法:行政相对人在两年内未曾有农业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但行政相对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行政相对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及时改正:同第(一)项“及时改正”的认定参考标准。

三、不予适用情形

(一)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形的;

(二)行政相对人有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所列违法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农业违法行为的,但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无主观过错的除外;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得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四、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农业农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适用法律、轻微违法不罚清单适用内容等。

(二)适用清单。农业农村部门在立案后发现符合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审核程序,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收集佐证材料,尽快完成核查。确认已经改正且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教育引导。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以案说法,并要求签订承诺书。通过批评教育、劝导示范等多种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清单动态调整。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本辖区内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执行情况及工作建议报厅执法监督处。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推行后的实际效果,结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需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适时对轻微违法不罚清单进行修改、调整并公布。

(二)严格规范清单适用。适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时,应严格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和程序,结合违法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对轻微违法不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等,保障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发挥实际效用,对滥用轻微违法不罚清单规定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依法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通过案卷评查、执法检查等方式,积极推动轻微违法不罚制度全面、准确落实。

(四)加强普法学习教育。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轻微违法不罚制度,熟悉适用条件和程序,严格把握执法标准,着力实现农业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适用轻微违法不罚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将纳入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各地要及时报送本地适用轻微违法不罚的优秀案例(卷),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组织评查,定期发布适用轻微违法不罚的典型案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合作咨询QQ:609146490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jinnalai.com/yunying/7720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