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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法律规定(终本案件解除限高最新)

简要案情

原告淄博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市某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被告某某市某机厂分两次偿还原告货款共计21万余元。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即被告某某市某机厂所有的土地厂房均已经出售,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某某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国有公司依行政命令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的国有资产。申请人即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某某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追加第三人某某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第三人根据国资产权函【2003】某某号《关于某某市某机厂等5户企业资产划转问题的批复》无偿接收了被执行人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妥善处理企业债务和职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裁定追加某某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某某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淄博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法官提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不经审判程序直接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清偿债务,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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