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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班疯狂拍照打卡30次,公司开除后被迫向他支付巨额加班费!

“要点脸吧!”广州,男子为证明自己加班,连续13个月,每天拍照打卡30次。被公司开除后,他凭着这些照片,申请了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18万加班费。仲裁支持了男子的诉求,公司不服,马上将男子告上了法庭,法院:恶意收集证据,不赔!

(来源:头条热榜

“叫我走可以,但你们得给我补发加班费和赔偿金,否则我就去告你们!”万小明拿着解雇通知书,咬牙切齿地对着人事经理说。

人事经理一脸无所谓地说:“你要告就告吧,你自己做过什么,心里没数吗?”

万小明瞬间气炸,他转身跑到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

这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呢?

2016年12月22日,万小明入职到一家公司,担任了预算员一职,3个月后,被公司调岗做了采购员。

而他在做了采购后,手中有了购买权,在供应商的多次金钱诱惑下,他沦陷了,在他多次收受了供应商的红包后,被人举报到公司高层。

万小明被公司约谈,认为他“收受施工工人红包”及“抬高材料单价收受供应商回扣”,想要辞退他。

对于这个指控,万小明通通否认,而且还声泪俱下地请求老板不要开除他,因为他家里比较困难,不能失去工作。

由于万小明的指控罪名证据不足,加上老板心里起了恻隐之心,便不再追究此事。

没想到,他变本加厉,又多次受到举报,老板不再姑息,决定开除他。



2018年1月26日,万小明接到了解雇通知,但是工资只结算到2017年12月,而且未提及劳动补偿金。

公司认为,万小明多次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定,不符合赔偿条件。

可万小明不这么认为,他与人事经理争执之后,便去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要求公司赔偿:

1.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26日工资:6000元。

2.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65500元

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000元

4.2016年12月22日-2018年1月25日加班费:182156.04元

共计:271656.04元。

对于仲裁结果,万小明可谓胜券在握,因为他从入职的第一天开始,就做好了离职的准备。

他的每一次加班都拍照记录,包括公司内部的办公环境,公司标志等,一切能证明其在公司就业的证据,他都一一收集。

所以,在他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后,劳动仲裁支持了万小明的诉求。

公司在收到仲裁结果后不服,他们马上将万小明起诉到了法院,认为万小明加班没有事实依据,公司不需要支付万小明的加班费。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

1、万小明认为,自己身兼预算员和采购员2职,工作量巨大,且自己能够提供有公司加盖公章的加班统计表,以及自己拍下的照片佐证,自己索要加班费的要求合理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对此,公司并不认同,首先,万小明自入职以来,一直留宿公司,曾多次私自复印公司财务账册,取走公司内部资料等行为,公司也没为其盖过加班统计表。

再者,万小明除了周五晚上十一点到次日早晨会离开公司,其余均在公司居住,根据打卡纪录显示,加班间隔时间仅为十几分钟,这并不符合逻辑。

公司在2018年1月份开始,万小明的工作已全面由其它同事接手,根本不存在加班的可能性。

所以,公司认为,万小明存在恶意制造加班的预谋,加班一事不符合事实,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加班费。

2、公司认为,万小明多次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万小明如果确实因为个人私利,采取提高采购单价,或者因为收了供应商的好处,故意选择不符合公司需求的物料,侵害了公司利益的,属于重大渎职行为,公司有权与之终止合同,甚至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3、法院审理认为:

据考勤纪录所示,万小明在入职期间,每天都加班到晚上11:30以后,连周末都没有间断,这种超负荷的劳动方法,不是常人所能忍受,不符合逻辑。

再者,万小明连续13个月,每天都花大量时间拍摄公司资料及加班场景,日均30张起,这不是一个正常劳动者应有的状态,其一直在公司住宿,且存在偷偷复印公司资料的行为。

法院有理由认为,其所提供的加班统计表为其偷盖公章制造,真实性存疑,故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万小明182156.04元加班费。

一审判决下达后,万小明不服,提起上诉,2审维持原判!(人物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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