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强奸案:31岁的单身汉吴某将一名陌生的女子拖进公园的树林里实施强奸。起初,妇女反抗吴某的强奸,但在看到反抗无果后,她干脆顺从,不料越来越上头,最终反骑男子。出乎意料的是,她太胖了,用力过猛,导致吴某左肾破裂。吴某受伤后立即住院治疗,最后妇女为他支付了住院费,并告诉记者她不会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离奇而令人惊讶的案件中,有四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吴是否构成强奸?
毫无存在疑问,吴某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应当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性自愿权。吴某最初与女子发生关系,遭到女子的抵制,表明这一关系是吴某强行发起的,未经女子同意,违背了女子的意愿。
有些人可能认为,妇女最后反骑吴某表明,吴某的强迫关系得到了妇女的认可,双方后来的关系得到了妇女的同意。没有违反妇女的意愿,这不应被视为强奸。
这其实是不对的。
首先,是否违背女性意愿强调的是行为发生时的态度,而不是事后的态度。在吴某与妇女发生关系之初,遭到了妇女的抵制,这反映出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其次,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结合”作为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也就是说,男子器官进入到女子的体内即为强奸罪既遂,而针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更是以“接触”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只要行为人的器官与幼女的器官接触,就是既遂。犯罪行为一旦既遂,就不可逆,并不会因为犯罪既遂之后的某些因素影响,就会转变成非犯罪行为。
最后,女子见反抗无果后反骑吴某的行为也不能作为一种推定女子同意后续关系,研究以及追认之前关系的依据。尽管在民法上存在以行为人的行为来推定行为人的意思可以表示之规定,但在我国刑法上,遵循证据确实能够充分且能排除其他一切经济合理怀疑的证明中国标准。就是否违背女性消费意愿发展而言,应主要以一个女性的明确意思就是表示为判断标准,不能仅凭受害人行为方式进行推定,因为在刑事犯罪中,受害人的行为我们所要分析表明的意思之间存在问题多种可能性,比如有可能是防卫的意思。
第二,女子骑着吴导致肾脏破裂,是不是正当防卫?
女子反骑吴某致吴某肾脏破裂的行为是正当要求防卫。
在刑法中,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权利不受持续的非法侵害而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人应当有正当防卫的理由。
此外,“无限辩护权”还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谋杀、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面对上述暴力犯罪,受害人可以采取不受限制的辩护行动,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造成的任何后果都属于自卫范围,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同时,在行使“无限进行防卫权”时,对于社会防卫的方式、手段、强度等均没有时间限制。
对于强奸罪,法律没有禁止反骑防御手段,也没有禁止“合作”防御手段。王姓女子反抗吴某的行为,应视为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其他侵害行为。
虽然妇女的防卫行为导致吴某肾脏破裂,但妇女的防卫行为是针对吴某正在实施的强奸,她们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因此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女子不追究法律责任,吴逃脱刑事责任吗?
根据现行国内法律,“先诉后办”案件仅包括四类: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和侵占案件。强奸不是一个只有在告诉后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吴某的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由于强奸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而是一个属于公诉案件,公安行政机关人员依法管理必须不断进行学习刑事立案,不会以被害人女子教育是否需要追究吴某法律责任的意志为转移。即使女子表示不追究吴某的法律环境责任,也不能让我们公安工作机关对吴某的强奸犯罪行为不予刑事立案。
当然,女子可以在提交刑事谅解书后对吴某提起刑事诉讼,这样吴某就可以在法律上获得酌情减刑的情节。
第四,女性需要赔偿吴某的人身伤害吗?
上述分析表明,女子反对骑吴,坐吴肾行为不端,既不是犯罪,也不是侵权,而是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第181条,行为人对自卫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因此,一位姓王的妇女对吴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当然,如果妇女自愿赔偿吴某或自愿承担吴某的医疗费用,法律不会对此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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