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内容,小花与纪某原先是朋友,2人相约看午夜场电影,等到结束时已是隔天凌晨1点多。由于小花的租屋处离得近,打算步行回家,纪某则是借口陪同,跟着一起走了过去。
到了家门口,纪某没有打算离开,小花于是告知,已经打算休息,奈何对方执意要上楼坐一坐、上个厕所,实在没办法之下,小花才同意对方上楼。
小花打开房门以后,纪某顺势进入,赖在床上不走,让她感到十分尴尬,于是打算走出房间、到厨房煮面,岂料却遭到纪某从背后拉住,一把被扯到床上去,让她十分惊恐,开始不断反抗。不过,纪某持续利用身体压制,再透过言语上的威胁,加上当时家中没有其他室友,小花最后仍遭到逞欲。
事后小花到医院验伤,私密处并无撕裂伤,但深处有验出纪某的DNA。纪某也用这点辩驳,还指称小花身材高大,根本不可能压制,双方是合意发生行为,后来因为小花认为他还有跟别人约会,基于报复心态才告性侵。
对此,小花则气愤直言,我只能说,对方比较小,我没有撕裂伤,我怎么办呢,里面就是有验到他的DNA,难道是我自己弄的吗?小花指出,在受到侵犯的当下就已表达强烈的报警念头,但反抗的过程中撞到头,身体相当不舒服,所以没有立刻报警,加上纪某的话语间避重就轻,才没录到什么关键性的证据。
台中法官勘验证据后发现,小花的录音证据当中,有录到纪某犯案后的道歉,且在小花报警以后,纪某还打电话乞求原谅,因此不采信纪某的说法,依照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10月有期徒刑。
纪某对于判决感到不服,持续提出上诉,被二审法官驳回以后,又上诉到最高法院。不过,最高法院审理后,仍旧驳回纪某的请求,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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