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第54条表明这些行为将被明确禁止:
(1)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2)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3)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如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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