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隰县人民法院1月30日发布了3则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性侵其他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
据法院介绍,2022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未满18周岁)经朋友梁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初一在校生)并发展成“恋爱”关系,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周某在相处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周某未满14周岁,仍在宾馆、酒店内多次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2022年夏,被告人钱某(未满18周岁)在某网吧通过网管刘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初一在校生),并得知其年龄尚小,后将张某认作“干妹妹”。2023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钱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张某相约见面后带至其家中,二人发生性关系致张某怀孕。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钱某是被害人张某流产胚胎生物学父亲。
202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甲某(未满16周岁)与其朋友张某某在隰县某小学附近认识薛某,中途张某某离开。被告人甲某和被害人薛某步行至某休闲会所附近遇到乙某某、丙某某、丁某某(均未满16周岁)。五人聊天时得知薛某是小学六年级学生,并商量去丙某某位于隰县龙泉镇某小区家中。被告人丙某某确认家里没人后,带着几人到其家中,将门反锁,分别强行与被害人薛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人甲某用"你不能告诉其他人,拍手机视频了"等言语威胁薛某。
法院介绍,上述案件被告人均符合强奸罪犯罪主体资格,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谈恋爱、“干兄妹”、自愿发生性关系等均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年龄、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双向保护”刑事原则,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上述各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呼吁,全社会切实增强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意识,避免出现“灯下黑”的保护死角,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家庭、学校要共同普及相关防范知识和法律知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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