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一男子买了300多斤猪肉回家,不料在路上被农林局工作人员给拦了下来,理由是怀疑这些猪肉来源有问题,男子表示,我买的猪肉回家吃,有没有检疫证明都无所谓,但是,事后农林局还是对男子做出了罚款和没收猪肉的处罚,男子不服将其告上了法院。
事发当天,林先生从集市上买来300多斤猪肉,于是便开着车回家了,可是当自己行驶在路上的时候,突然被农林局的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对方称要检查林先生车上的猪肉。
林先生虽然有些不解,但是自己也是一名猪肉贩子,平时没少和这些人打交道,于是只能配合着检查,可是经过一番检查下来,农林局工作人员发现,林先生车上的300多斤猪肉只有93斤是有检疫的,剩下211斤猪肉没有检疫。
于是,农林局要求林先生提供者211斤猪肉的检疫证明,但是,林先生却表示,这是自己买来的,你应该去找卖给我猪肉的要证明。
随即,农林局就以林先生涉嫌非法运输和贩卖未检疫猪肉为由,将林先生的211斤猪肉和车子给扣了下来,几天后,又作出了行政处罚,即没收211斤猪肉并处以相应罚款。
林先生来到农林局后,又发现车子被蹭了,于是很是气愤,虽然自己是猪肉贩子,但是这一次就是买猪肉自己吃,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买的猪肉是要贩卖的,于是,林先生将农林局给告上了法院。
林先生提出的要求是,赔偿自己的猪肉的同时,要给自己车子赔偿维修费,而且还要公开赔礼道歉。
但是,农林局却表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25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在查获林先生的猪肉后,已经给了林先生足够的时间,让其携带检疫证明,可是在要求的5天时间里,林先生不予理会,这才做出了罚没以及罚款的决定。
律师:农林局处罚程序明显不当!
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对此进行了分析。
本案实际上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就是说,农林局应当举证证明,在认定事实和处罚依据上,都没有问题,才能够对林先生处以罚款以及没收猪肉。
本案中,由于农林局并未提供这些猪肉是否未经过检疫,以及林先生已经提及这些猪肉是从集市上购买,作为农林局应当进行核实,因为没有核实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案中,农林局事先做出了行政处罚, 后告知了林先生处罚决定,从程序上来讲,明显不当。
但是,林先生也没有举证证明车子损坏是农林局造成的,因此应自己承担后果。
综上,法院认定农林局的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据此撤销了行政处罚,不过之后农林局又提出了上诉,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人说,我去买猪肉难道还要开个检疫证明吗,太不可思议了。
也有人说,那200多斤猪肉最终去哪了,是无害化处理了吗,现在行政处罚被撤销,那么意味着农林部门就要赔偿林先生200多斤肉了。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jinnalai.com/tuiguang/4723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