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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了扶还是不扶?可就算你不扶老人,老人出事了,也有可能会被他的家属讹上。
这位66岁于大爷,骑车摔倒,路人不敢扶,结果被家属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那么法院最后又是怎么判的呢?
【案情回顾】
于大爷是山东人,66岁的他很早便过上了退休的生活。由于早年的劳累导致身体落下不少病根,因此于大爷身体状况也就不是很好。
2022年12月的事发当天,于大爷准备骑车去菜市场买菜。但从早上他便感觉身体不怎么对劲,不过还是颤颤巍巍骑车出发了。
常理来说,于大爷的车速不快,而且一直看着道路两旁的车辆。但是人一老,视力的退化是难以避免的。
拐弯处的一个不小心,于大爷没看清路,刹车捏的不及时,车子向下坡道疾驰,碰到障碍物后被迫停下,而于大爷也重重摔倒在地。
这么大的年纪,再加上身体不好,于大爷摔倒后直接传出痛苦地呻吟,十多名路人见状纷纷围观一旁,但是却没有一个人敢上前将于大爷搀扶起来,只有热心人拨打急救电话。
当有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想将于大爷搀扶起来的时候,却被旁边的大妈拦住了。
大妈告诉小伙子,人不能乱扶,万一要是讹诈的,家里没有几百万哪里赔得起?
一听这话,小伙子也犹豫了,转身退到人群后面,而围观的人们也没有指责大妈的言论和小伙子的做法。
可是,此刻躺在地上的于大爷却撑不住了,尽管救护车很快来到现场将于大爷送医抢救。
可于大爷最终还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失去了生命特征,因突发性脑干出血去世。
于大爷的家属听到这一消息,难以置信,认为于大爷一定是被人撞倒出了车祸的。
于是他们报警查看监控,在确定了于大爷是自己摔倒后,其家属却仍不罢休,一怒之下将十多名围观的路人全部告上法庭,并索赔14万元的损失。
理由是他们没有扶老人,才导致了于大爷的死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不是你们围观的人袖手旁观,他怎么可能死?不赔钱这事情没完!”
这是于大爷家属在诉状中要求路人赔偿的理由,于大爷家属还要求他们必须承担于大爷死亡的责任。
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会因为一面之词而决定。最终法院判决上诉的理由不成立,不受理此案,驳回诉状。
【核心问题】
一、路人是否有义务扶老人对其施救?
二、大妈阻止小伙子施救的做法是否违法?
【以案释法】
一、路人是否有义务扶老人对其施救?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路人没有义务对他人进行施救。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的相关规定,当一个人的身体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中的,负有法定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回归本案的视角,于大爷骑车摔倒,路人并不知道他的身体是否有其他疾病。
换言之就是根本不知道于大爷的情形究竟如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对他施救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而且所谓的施救一方,通常都是法定身份和法定职责引发的救助义务。
法定身份指的是父母、夫妻和子女;而法定职责一般指的是警察或医护人员,毫不相干的普通人并没有救助义务。
比如有人在公交车上或者旅游景点出意外,负责人应该承担救助他人的责任,保障其生命安全,不然就要承担不作为的后果的责任。
但是,于大爷不一样。围观的路人既不是他的家属,更不是法定职责人员,没有对他救助的义务。
而且于大爷骑车摔倒也不是在路人怂恿或者干扰导致的,既然没有责任人,自然不需要追究任何责任。
二、大妈阻止小伙子施救的做法是否违法?
虽然道德上却是有点说不过去,但大妈阻止小伙子的行为完全不违法,而且也是在情理之中。
“碰瓷”的社会事件太多了,大妈劝小伙子的原本目的也是出于好意,而不是所谓的见死不救。
小伙子和于大爷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不属于法定职责人员,只是围观的群众。再加上于大爷摔倒完全是自身导致的,当时的情况不属于路人救助的范围。
尽管在道德上提倡互相帮助,但遵循法律来讲,在不知道也不是自身存在法定职责的情况下,见死不救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
故此,法院根据事实本身,判决路人不应承担责任,驳回于大爷家属递交的诉状。本案不再审理,就此不了了之,家属不得向路人索赔。
结语
于大爷的悲剧,令人惋惜,但造成他死亡的并非路人的见死不救,而是病态的碰瓷事件,让大家都变得害怕了。
而且再说句题外话,就于大爷家属这种见缝插针索赔的行为,到底是在乎老人的死活还是利益呢?
这个社会上从不缺乏侠骨柔肠的善人,只是欠缺了让他们不被诬陷的保障,所以社会的进步,是需要大众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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