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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国会取消通奸罪

这个问题不属于教义法学范畴,需要用社科法学范式来回答。

张明楷教授教导我们,研究一个罪名,就要从最基本的概念着手,才能更顺利切入。谈到罪,就要看有没有法益收到侵害,毕竟刑法目的是保护法益,从而维护秩序。

题主可能会认为,通奸行为,破坏了家庭和谐,让嫌疑人另一半饱受痛苦,让原生家庭的孩子家庭破裂,陷入自卑。

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探讨,那么是给通奸者定罪,对另一半伤害小,还是不定罪,对另一半伤害小。

既然通奸被发现后,另一半可以通过离婚来寻求救济,让通奸者承担民事惩罚(少分财产)。孩子虽然痛苦,但总比通奸者再背上个罪名,留下案底,影响孩子未来这种雪上加霜的处理方式要好。

另外就是取证的难度问题,通奸的标准是什么呢,如何认定。是公众场合牵手,还是开放被抓现行?如果房门被打开后,二人衣着完好,能否认定?如果仅凭衣着凌乱,没有生物提取证据,能否认定?……

再有就是,通奸是否值得动用刑事力量来打击?如果需要保护,那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家庭的完整?孩子幼小的心灵?那直接立法规定离婚入罪,岂不更能保护家庭完整,但这样的完整,换的来幸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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