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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闯红灯,凭什么我负责?交警处罚引众怒,车主当场翻脸!

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报警处理,为何司机要被罚款?不应该是行人全责吗?

有一位司机下班途中经过十字路口,正好绿灯,于是司机便往前直行,没想到,突然从路边冲出一个行人,直接闯红灯,结果被司机开车撞到了。

司机马上下车检查行人伤得重不重,没想到行人起身就拉着司机不放,一再要求赔偿。

司机一肚子委屈:我的车明明是按照绿灯行驶,是你作为行人闯了红灯,怎么反倒你有理了?司机无奈,只好打电话找交警来解决问题。

交警到了现场,查看监控,确实是行人闯红灯,行人要负事故的全责,司机无责。

但是交警同时判令司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这下司机就更委屈了,气不打一处来,直接当场翻脸了:“他闯红灯,凭啥要我负责?” 司机认为交警处罚不公。

交警耐心地做起了司机的思想工作,交警告诉司机,这个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权,从人道主义出发,只要司机购买了交强险,这个10%的赔偿就由保险公司从交强险内赔付。

司机最终还是接受了交警作出的处理,报了保险,由保险公司赔付了10%的赔偿款。

明明是行人闯红灯造成的交通事故,虽然有保险可以报,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司法公正原则吗?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无责,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否合理?

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能找出证据证明行人全责,机动车无责的,比如说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等情况,此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从立法精神上来讲,是出于人的生命权重于机动车通行权的朴素正义感。

人人都知道,生命珍贵,出于人道主义,发生交通事故,即使行人负全责,机动车无责,人们也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抢救生命,因而法律才规定了这个10%赔偿规定。

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责罚不对等,确实有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然而,从深层次解读,恰恰是法律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

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均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各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机动车通常都有购买保险,赔付不会存在很大的困难,损失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弥补。

只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法律向行人倾斜,保护行人,因为此时,机动车通常有保险,行人却通常没有保险,如果划分行人全责,全部损失由行人自己承担,行人无力承担,或行人受伤严重,无人承担求助义务,就很可能导致行人出现生命危险。

因此,机动车无责却要赔偿10%是出于人道主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二、机动车无责仍然承担10%赔偿,那么需要赔偿的是哪些钱呢?

因为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通常行人会受伤,行人需要治疗,那么就会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基本的人身损害方面的费用。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造成死亡的还要承担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费用,如果有后期治疗费用的,还包括康复费等。

若造成死亡的,还要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上述这些费用,具体到不同的案件,项目不同,有的费用产生,有的费用不会产生,根据具体损失计算。

政府、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每年都会根据上一年度人均收入,对本年度各项赔偿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执行,并且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与相应承担的比例给出指导原则,既作为司法机关裁判的标准,又保证了受伤的人能够维持正常医疗和生活所需。

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行人全责,机动车一方无责,故行人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等,行人应该自己承担90%,机动车一方承担10%。

三、如果机动车一方对交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是否可以维权?如何维权?

本案中,行人闯红灯,行人负全责,双方对此都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到具体的日常生活的,有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交警作出的责任划分并非公平公正,如果对交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我们是否可以维权?又该如何维权呢?

答案是可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的依据。

如果对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去申请复核。

若当事人超过三日后申请复核的,则不予受理,并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最后,笔者希望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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