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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雇主责任险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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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台商投资企业 A 公司为机械加工企业,现有员工 1000 多名,时常有工伤情况发生。每次工伤赔偿金额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人民币不等。但工伤保险仅赔偿部分金额,大部分赔偿金仍需公司支付,此令公司老板甚为烦恼。后 A 公司人事主管听闻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可以将工伤赔偿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于是签署了相应的投保协议。投保协议生效后,A 公司发生了几起工伤事故,保险公司都能够及时理赔,工伤员工也无异议。老板也很满意。

后来又发生一次较为严重的工伤事故,依照劳动法律规定,应赔偿三十多万。保险公司也依照投保协议给予了理赔。但是受伤员工认为保险公司的赔付与公司无关,仍然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则以员工已获赔偿为由,拒绝再次赔偿。员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A公司败诉。A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理,A 公司仍然败诉。

众所周知,现行工伤保险补偿额度的有限性在发生机率相对较高的五至十级工伤处理上表现的犹为突出。在国家没有对现行规定进行调整之前,在工伤保险之处,如果能够选择合适的商业保险来转嫁这部分工伤责任,对企业来说也是很有帮助的,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职业伤害发生机率较大的企业。

在当前的实践中,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给企业的主要有两个保险险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两种保险在企业界的销售均有一定的市场,并且都在很大程序上帮助企业转嫁了工伤责任。但如果从更加审慎的角度来看问题,有很必要对两种商业保险进行考察,以做出更加有效的选择。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简要介绍: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一般是指以被保险人对其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相关工作时因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为财产险。

雇主责任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都能给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但二者却属于不同范畴的保险,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 二者的被保险人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而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雇员(职工)。

2. 二者的保险标的不同。雇主责任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则是被保险人(雇员)的身体或生命。

3. 二者的赔偿依据不同。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法律或雇佣合同,只有在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雇主应对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依据则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保险人是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予以给付。

4.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在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是代替被保险人(雇主)履行了应尽的赔偿责任的一部或全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中,保险人根据条款对被保险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新修订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得到团体意外险给付的职工仍可根据法律同时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5. 保险金额不同。雇主责任险的保额一般确定为雇员年工资的一定倍数。而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额由投保方自行确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团体人身意外险作为人身险,如果说《保险法》修订以前对于上述问题没有规定之前,通过一般的技术手段处理,被用来转嫁工伤责任还有一般可行性的话,那么《保险法》修订后,该法律障碍其实是无法回避的。另一方面,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险,则不存在上述法律障碍,正好契合了与工伤保险互补,共同为企业分散工伤风险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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