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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讲解)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根据《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至33条

人身损害赔偿金 = [医疗费 + 误工费 + 护理费 + 交通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营养费 + 残疾赔偿金( 鉴定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后续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维护费) + 住宿费 +(丧葬费 + 死亡赔偿金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其他:护理依赖、医疗依赖

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与方法

农村户口居民按城镇标准计算的依据(转城)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

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如其系农村居民或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在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事故发生时在城镇已经居住一年以上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二)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

(一)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在城镇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三)受害人在城镇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五)受害人有数额稳定的存款交易记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证据(如证人证言)。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受害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确定被扶养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计算受害人其他损失,需要确定受害人年龄的,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为起算点。

二、交通事故

01

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非绝对)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02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确定(注意座上人员、第三者、车主等身份转换)

交强险(12.2万,其中1万医疗赔偿限额,11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2000元财产限额)和商业第三者险(30、50、100万)

无责赔付限额(1.2万)

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赔付顺序: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

04

多处伤残情形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05

责任划分:照顾非机动车(行人)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常见人身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侵权——绝对无过错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相对无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相应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适当补偿责任(人道主义救济、鼓励见义勇为)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法关于人损解释》第15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交通事故与一般人身损害有重要区别

四、工伤赔偿

赔偿项目: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工伤赔偿-工伤伤残赔偿项目表

六、工伤赔偿-工亡赔偿

*异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注:(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停工留薪及医疗期工资,五、六级伤残津贴,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基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深圳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7480元,7480*60%=4488元)

七、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认定机构:社保局

认定范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交通肇事主责以上例外)

(七)其他

特殊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需要与工作有关?)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

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例外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工伤赔偿-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申请 (用人单位30天内,职工一年内提出)

2、工伤认定 (工伤申请15-60天)

3、申请延长医疗期 (出院小结医疗期后,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终结期内30天)

5、复查、复核 (15天复查 – 15天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6、提起劳动仲裁

九、工伤、人损、保险竞合

根据《深圳中院裁判指引》

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

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人身损害赔偿中往往最容易产生纠纷,而当事人此时最好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此时您最好寻找专业的律师,帮您争取到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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