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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账是什么意思违法不(走账的法律规定)

虚拟货币交易竟成为洗钱通道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相信大家对这句话并不陌生,据此,当代人对投资理财的热衷也可见一斑。然而,当投资成为掩盖犯罪的手段,平台成为洗钱的“温床”,司法的干预便刻不容缓。

近日,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以“‘掮客’对接黑金团伙并寻找‘卡农’,‘卡农’提供银行卡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后由专人使用该银行卡和平台账户操作买卖虚拟货币,获利分成”为链条的,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洗白违法所得的案件。近日,以购买虚拟货币手段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8名犯罪嫌疑人被该院批准逮捕。

网络诈骗引出“黑金”洗白产业链

“他说他是赵镇长,还跟我在微信上聊了会儿天,我就相信了。”来自丹阳的李某报案时这样说道。2020年12月,李某的微信上,一个自称是“赵镇长”的人主动申请添加李某为好友,由于“赵镇长”是李某的上级领导,李某便同意了对方的好友申请。

二人通过微信相谈甚欢,紧接着,“赵镇长”称要汇钱给一个领导,并发给李某一个账户,让他给该账户转账22.5万元。出于对“赵镇长”的信任,李某立马如数转了过去。

没过多久,“赵镇长”又称钱还差一些,并发了一个新账户,让李某再次转账。此时的李某意识到了不对劲,立即与真正的赵镇长核实此事,在得到“没有这回事”的回复之后,李某随即报了警。

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被诈骗的款项经过层层银行卡转账后,竟然流进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于是警方开展缜密侦查,顺藤摸瓜,一条“网络犯罪所得—层层银行卡转账—买卖虚拟货币洗白”的“黑金”产业链随之浮出水面……

明知有猫腻,仍甘心当“卡农”

顺着银行卡流水的转进转出,警方侦查到,李某被骗的资金在进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前,最后出现的地方,是武某名下的一个银行卡账户。

现年39岁的武某来自云南,玩“A币”这种虚拟货币已有段时间了。在一次与朋友的聊天过程中,他得知:帮别人买“A币”能拿到高提成。仅需提供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和个人“A币网”账户,对方会将钱打入银行卡内,并安排专人操作自己的“A币网”账户“走账”,而自己毫不费力就能拿到报酬。

“他说都是一些贪官的非法收入,我心里清楚他们打到我卡里的钱肯定来路不正,但我就是将银行卡给他们用一下,钱怎么来的跟我也没有关系。”即使明白卡内资金来路不正,被利益驱使的武某还是心甘情愿地当起了“卡农”。

随后,在2021年1月9日上午,武某在朋友的指示下,带着2张新办的银行卡来到云南某处宾馆一个房间内,此时房内坐了六七个人,有记账的、操作“A币网”买卖“A币”的,也有像她一样的“卡农”。在将银行卡、“A币网”账户、手机和支付密码交给其中一人后,她便坐在一旁等待,时而和其他人聊天玩。

“他们用我的‘A币网’账号操作,有时需要我进行面部识别,就将手机拿到我面前让我认证一下。”武某这样说道。

短短几个小时,武某就拿到了上千元的报酬。接下来的几天内,她又带着新办的几张银行卡去了两次,总共获利4000余元。

“我现在非常后悔,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协助调查。”讯问时,武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而武某的供述,也使得一个“黑金”洗白犯罪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18天洗白240余万“黑金”

据武某供述,其所属的“卡农”团伙系本案犯罪链最基础的一环,与本案的核心犯罪行为“走账”并不直接接触。而所谓“走账”,其实就是操作买卖“A币”以间接转移非法资金的过程简称。

“我知道做走账的工作可以赚钱,于是我就找人合伙做这个事了。”该案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这样供述道。

2020年12月初,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接触了“走账”工作,在得知来钱快的情况下,王某找来了罗某、宋某两个帮手,一起做起了这门“生意”。

因三人对“A币”买卖并不熟悉,经与上线人员联系,再由上线指派专门的操作人员协助及商量分工后,王某等人形成了“黑金”—“分散的银行卡”—“购买A币”—“充值指定网址”的非法洗钱链,“黑金”洗白团伙正式成立。

这个团伙形成了明确的组织分工,“外联组”负责找注册“A币网”账户半年以上的人员提供银行卡、“A币网”账户;“验收组”负责检测提供的银行卡能否正常使用、“A币网”账户是否为活跃值高、可大量购买A币的老账户;“接单组”负责在某App群里“接单”让“黑金”流入账户;“操作组”负责实际买卖“A币”。

由于虚拟货币流转时仅有对方的收币网址,很难确定具体身份,这样“黑金”便完成了一次“蜕变”。18天时间内,该团队便洗白了非法资金240余万元。

2020年12月下旬,警方在接到李某的报警后,以李某的资金流向为线索,抓获了提供银行卡做“走账”载体的犯罪嫌疑人武某,后又陆续抓获王某等人。

因该案涉案资金巨大、涉案人数众多,丹阳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结合王某等人的供述及“卡农”名下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检察官督促侦查人员倒查银行流水,并调取与本案银行流水相关的各地网络犯罪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结合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承办检察官将“卡农”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与上述被害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比对,梳理出与本案相关的220条银行流水,据此计算出各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在阅卷审查后,办案检察官还组织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就本案罪名定性、涉案人员处置等情况进行研讨,并为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方向。

经丹阳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等8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批准逮捕后,办案检察官还就如何查明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数额、继续追查可能涉案的被害人等方面提出4条继续补充侦查意见,为公安机关捕后侦查提供方向。

检察官还提示:网络发展为民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银行卡、个人信息使用的不规范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可乘之机。保证银行卡的专人专用、不轻易提供平台交易账户等个人信息,既是对自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治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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