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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权的适用范围(享有出租权的主体)

概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著作权领域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著作出租权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知识产品(作品)的使用方式。本文主要为大家介绍什么是著作出租权?有哪些权利限制?

在这个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网络的蓬勃发展使文学、艺术等作品不限于传统的有形物,而是活跃于无形的媒介。由于商业的价值以及个人需求,不少人会出售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出租权,以此来达到自己的需求。这种发展趋势和现状有利于作者迅速而且广泛地传播自己的作品,同时使读者随时随地利用各种具有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搜到到自己喜爱的作品。

什么是著作出租权?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人享有他人有偿使用作品及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出租权,仅于该法的实施条例中规定出租是发行的方式之一。著作出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有其独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属于著作财产权的范畴。

综合而言,著作出租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或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

(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若要出租其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著作的人那里获取一定比例的酬金, 该报酬通称为租金,在台湾则称之为出租权利金,租金的收取往往是通过版税征收协会来实现的。

著作出租权的有哪些权利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出租权给予限制,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形来考虑。

一是就图书而言,因租书业遍及我国的大街小巷,倘规定租书都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则势必造成手续繁琐的后果,在实践中亦不现实。况且,对图书控制过严也会阻碍文化之传播。作为著作权人,他们所着重的主要是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此规定法定许可制度,即他人出租图书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租金。

二是对音像制品、软件而言,因我国软件、音像制品出租业规模接近或超过其销售业,若不对其出租予以控制,势必危及其销售,进而造成音像制作人、软件开发人及发行商在利润上的重大损失,故法律应规定,音像制品、软件出租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租金,以确保著作权人的控制效力。

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而言至关重要,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创作者们要确切清楚作品著作权所拥有的权利,当出现被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广州版权服务中心对于著作出租权的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著作权知识,可以通过官网在线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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