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有哪些(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方法)
在民间借贷生活中,老百姓最为熟知的就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但是债权人往往由于对法律相对了解,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基于对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以及对法律风险的利弊分析,往往倾向于保证人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最终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事实上,很多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初在借款合同上签订连带保证责任时,其并不了解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以及法律后果,更多是由于对债务人的一种人身信赖,基于这样一种信任,而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
在民事活动中,我们会看到各种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民法中对这两种保证方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之间的区别以及法律效果,在生活中很多保证人是并不知情的,往往是不懂得两者之间的区别的,且在实际生活中囿于很多的因素,而签下了连带责任保证,以此尽最大力度对对方的担保。
若是不懂两者之间的规定和区别,还是要多学习法律了解相关的细节以此决定自己要不要签定连带责任担保,很多保证人就是吃了这方面的亏,在民法典中,为了充分保证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能够有效地解决的法律纠纷,规定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以及执行效果的考量,而做出如此规定,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矛盾,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的一般规定,谁借钱谁偿还借款,符合社会大众的心理预期。
若从责任承担的最终结果上看,即使连带责任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也是可以基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依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法律并不鼓励不劳而获的人,虽然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了债务,最终责任还是要债务人进行承担。如果大家明白了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一般责任保证的规定,当我们在遇到类似的情况需要签订保证责任时,很多情况下,我们是情愿签订一般保证的,基于对法律的了解,以及对生活造成的各种影响,包括简化法律诉讼的流程,签署一般责任保证能够最大程度从根源上一次性解决纠纷。
法律的条款千千万万,若是因为不懂法律而草率行事,吃了法律的亏,是得不偿失的,我们要多学法律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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