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率最新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
一、固定资产残值率不能低于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函[2005]883号)规定: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但是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从目前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来看,对残值率的具体比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残值率合理,可以低于5%。
二、低于2000元一定不做为固定资产核算
首先要确定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目前在执行的会计制度有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哪种制度就按哪种制度执行。
1、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2、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小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那么固定资产就必须是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2年以上。在2000元以下确实可以不做为固定资产核算。而执行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则可以将2000元以下,但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三、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进入费用
这个错误的看法主要是来源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税2021年第6号将此文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很多会计就想当然认为会计核算也可以这样操作,实际上相关的会计准则是这样规定的。
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是错误的,而应该是将固定资产按期折旧,如果在税务处理上将固定资产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调整。
四、固定资产房屋的折旧一定是20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
但会计核算就以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为准,具体上面的相关折旧的规定,所以房屋的折旧可以大于20年,也可以小于20年。
如果小于20年,应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调整(即调表不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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