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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体,涵盖市场主体,同时,包括市场主体之外的经营行为主体。经营主体不仅包括持续的经营者,还包括短期或非正统意义上的经营者。

一、私营企业法律(废止)

(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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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19日,李克强签署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规章予以废止。

二、个体工商户法律

(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废止)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合伙企业法律

(一)《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三)《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合伙,也可以为公司)

2017年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2021年11月18日。

五、农村承办经营户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

(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99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七、国有企业法律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0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三)《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1992年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八、外商企业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废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废止。

(二)《外资企业法》(废止)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废止。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废止)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废止。

(四)《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公司法律

(一)公司法

《公司法》立法及修订情况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5、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6、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7、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截止时间2022年1月22日。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

公司法司法解释情况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5、公司法司法解释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九、民办学校法律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十、民事主体法律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编合同,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十一、经济主体登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2021年4月14日,经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2021年12月28日公告,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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