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为什么判这么重(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勒索案)
两年多前,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风波引发热议,女方索要四千万,吴秀波选择报警,陈昱霖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
一份该案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已宣判,陈昱霖被羁押两年多后,现已出狱。
恕我直言,
我支持法院的判决观点。
在说法律之前,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波双输的操作。
一个流量明星,最看重什么?
女方正是利用了这点,所以才敢要挟索要“分手费”。
而吴秀波这一手报警,也相当于破罐子破摔了,因为一旦报警,无论能不能告赢,他的星途人设注定都毁了。
一个为了3700万就能破罐子破摔的明星,会花多少钱整什么干扰司法的歪门邪道?还是首都的司法?
言归正传,来说一说法律,这也算是标杆性案例了。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从而被迫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有几个特征:
一是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有,简单来说,就是不是你钱的你想变成你的钱。
二是使用威胁恐吓等方式。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威胁恐吓不仅仅指非法手段威胁,比如陈昱霖这种用宣扬隐私的非法方式,还包括合法手段的威胁。
只要这种手段能使被害人陷入到一种恐惧,这种恐惧足以产生失去财物的现实危险。
比如用对方违法犯罪的信息,要挟对方要去报警之类的威胁,也算敲诈勒索的手段。
典型的如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的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情形之一: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
三是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原因是因为恐惧。即使陈昱霖使用了威胁等敲诈勒索的手段,但是如果吴秀波交付财物的目的不是因为恐惧,而是因为其他因素,或者说部分或者大部分是因为其他因素,都不一定能够成敲诈勒索罪。
举个例子,男女双方分手,女方说,你给我一笔钱,不然我把你小蘑菇的事实告诉全世界!
结果男方给了钱,但是男方想的是两人毕竟有感情,补偿女方这几年的青春损失。不是因为害怕小蘑菇事实的公开。
那么这时候就不能说女方敲诈勒索。
二、陈昱霖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
按照我上面的理论,陈昱霖显然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陈昱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分手费”的索取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吴秀波可以给你,但你不能抢!
一旦采用威胁等方式强要,那么就会被认定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当然这句话用在渣男身上确实很欠扁,但是事实就是如此,即使合法诉求也要用合法方式获得。
其次,陈昱霖使用了敲诈勒索的手段。
根据判决书的说明,陈昱霖是用“隐私”做要挟。
不是说用“隐私”做要挟就一定是敲诈勒索,这个得看人。
比如如果有人掌握了我的隐私,他威胁我要把它张贴在东北某个闹市,因为那个地方我没有认识的人,也没有认识我的人,因此我一点都不怕,他不能算是敲诈勒索。
但是吴秀波是一个当时的流量明星,这个隐私威胁就具有杀伤力了。
这足以使吴秀波陷入到恐惧中,因此,陈昱霖的行为,是一种刑法上敲诈勒索的行为。
而且这种敲诈勒索给吴秀波的的恐惧已经足以造成失去3700万财物的现实危险。
从结果无价值的刑法理论出发,这已经是一种未遂的实行行为。
最后,为什么法院要认定3700万是敲诈勒索未遂,而300万不是敲诈勒索?
我在上文已经提到,敲诈勒索罪的构成必须是财物的失去和行为人的敲诈勒索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说是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
因此,吴秀波虽然给了300万,而且陈昱霖也有以隐私相威胁的行为,但是这个时候很难说吴秀波是因为害怕隐私被暴露而给这300万,还是因为其他原因给这300万,或许是息事宁人?或许是愧疚?都不好说。
因此法院用了“仍有协商余地”的表述。潜台词也就是说:
在还有选择的情况下吴秀波主动给了,那我就不好说你是被威胁才给的。
既然不一定是因为被威胁才给的,那么这300万也就不认定是敲诈勒索了。
但是,3700万这笔数,吴秀波的后续行为已经表现出了我不给,我就是不给的态度了。
这时候陈昱霖坚持以曝光隐私相威胁,吴秀波选择报警,这时候性质就已经转化了。
用刑法理论来说,就是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了。
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因为吴秀波并未给钱,所以是犯罪未遂。
三、为什么判3年,缓3年?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有3个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其他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0年-15年,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0-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700万,按照理论和实践观点,即使是未遂,也有可能被判到10年。
而判3年,缓3年,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最轻量刑!
可以说是法院在量刑上给了陈昱霖打骨折优惠。
从10年往下减一档,直接减到3年,还给缓刑,可见法院还是很同情陈昱霖的。
我猜之所以这么量刑,可能有几个考虑因素:
一是犯罪未遂,根据法律规定,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是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
未遂是减轻,可以在法定的刑罚往下减一档。可以从十年以上减到3-10年这一档。
而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只能从轻,也就是在法定刑3-10年的档次内相对从轻。
所以按我的理解,如果只有未遂加被害人谅解和认罪认罚,应该不会打这么大幅度的折。
因此,我想来想去,我觉得还有一种可能性比较大——
被害人过错!
不过这个就属于想象空间的管的范畴了,不是法律讨论的范围。
四、为什么被关2年多?
这个就不得不提检察院了。
在法院判决以前,作为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有好几种,以是否羁押为标准分,最主要是两种,一是取保候审,二是逮捕。
逮捕是检察院批的。
陈昱霖在法院判决前,都是被羁押状态,也就是被逮捕了。
为什么逮捕她?倒也不是检察院对陈昱霖有意见。而是根据法律,这陈昱霖这种情形应当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陈昱霖显然是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所以检察院也没有选择。
但之所以拖了两年,我想一方面是案情影响重大,比较审慎。以及案情也存在一些理论争议。
另一方面,怪疫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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